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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时间:2018-04-18 09:36:32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2017年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7年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隋,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入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

  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例8_7(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

  A.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B.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C.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D.制定证券业行为准则和法规

  【参考答案】ABC

  【解析】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具体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例8-8(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例8-9(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