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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时间:2018-04-11 09:51:03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

  二、经营机构的普遍性义务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普遍性义务主要有以下5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2、 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3、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4、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5、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三、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

  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散见于办法的条文规定中,经笔者整理,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如下:

  1、告知普通投资者审查是否转换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和理由;

  2、告知投资者的告知义务,第六条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3、告知投资者特别的风险点;

  4、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告知义务的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告知的形式要求: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四、经营机构的其他义务

  1、 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义务。

  2、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其他因素(组合产品应当对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3、 特别注意审慎评估的产品义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流动变现能力差,可理解性差,影响广泛的公募产品,跨境产品和服务,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其他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4、对于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书面警示义务:在其不属于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5、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注意义务:制定工作制度、追加了解,告知风险、更多时间,增加回访。

  6、拒绝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7、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8、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9、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五、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22条专门规定了6项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的禁止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1、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2、警告、罚款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8)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10)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3、市场禁入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4、民事赔偿

  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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