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证券从业《基础知识》讲解
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证券从业《基础知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讲解,欢迎大家阅读参看。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命题点一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职能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包括: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②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③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④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⑤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卢斤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⑤对会员进行监管;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⑧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⑨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我国在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中小企业板块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从而形成交易所市场内的不同市场层次。
1.主板韦场
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从制度安排看,中小企业板块以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同时,中小企业板块又以其相对独立性与创业板市场相衔接。
2.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和发展,将发挥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功能,为各类风险投资和社会资本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良性循环,逐步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和资本约束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交易所市场在经过20年发展后,已经逐步确立了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构成的多层次交易所市场体系框架。
(四)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做出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4)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宋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臼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必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4.综舍协议交易平台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包括: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六)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1)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2)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比较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3)价位。价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4)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5)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可实现比较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6)涨跌幅限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目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从相关成分指数中剥离。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10)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看似平常,但正是这些交易规则组织起每日巨额的证券交易,保证了证券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
命题点二 场外交易市场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1.场外支易市场定义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场内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2.场外交易韦场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作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常用的竞价交易制度,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票,都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笔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做市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电子技术的应用,场外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交易方式上目益趋同,场外交易市场也具备了计算机自动撮合的条件。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早已不再单纯采用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的做市商模式,而是掺杂自动竞价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二)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为不能存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三)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1)组织构架。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
(2)发展过程。
(3)人民币债券交易。
交易时间:每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从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
2.代力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和定价委托的方式进行成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3.债券柜台交易市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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