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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经纪业务知识点

时间:2018-02-20 09:57:59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2017证券从业考试证券经纪业务知识点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的2017证券从业考试证券经纪业务知识点,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要素

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种类

(1)柜台代理买卖;

(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要素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含义、作用

(1)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2)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一、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增)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1)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2)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3)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4)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5)客户资料修改

(6)制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7)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8)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9)增加服务品种

(10)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11)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识别应审查、核对的文件

(1)个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2)机构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

  ▲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三年一次对个人、机构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

  1.资金账户的开立。

资金账户开立的一般要求

(1)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

(3)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4)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5)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资金账户开户的操作规范

(1)开户申请。

(2)查验和复核。

(3)电脑开户。

(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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