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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前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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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B。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D。 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D项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的表述。
4.A。 解析:涉及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7.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8.B。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0.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主要内容除了A、B、D三项外,还包括: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注册资本的规定、出资形式、认缴出资的义务、设立登记、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主要内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规定;经理的聘任及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及监事的选任,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及其监事会成员。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11.B。 解析: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12.B。 解析: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13.A。 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人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4.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5.A。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16.A。 解析:题干中描述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A。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18.B。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19.A。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0.B。 解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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