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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采购合同管理知识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 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1 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查明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按照工程勘察的专业可分为通用工程勘察和专业工程勘察。按照工程勘 察的阶段可以分为可研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
(2)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是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过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总体需求及地质勘查报告,对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进行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相关文件。房屋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初步设计相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1)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①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2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3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点
(1)需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2)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紧密联系
(3)交付成果多样化
(4)分阶段支付报酬
(5)知识产权保护
发包人一般拥有设计成果的财产权,除了明示条款有相反约定外,设计人一般拥有发包人项目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
(6)发包人需履行协助义务
2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1)国内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 2015 - 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查(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另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3 勘察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3.1 勘察合同重点条款
(1)工程概况和勘察任务基本要求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我国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等阶段,各阶段有先后顺序关系。承接勘察任务或签订勘察合同时,工程应当具备立项批准文件,且该立项批准文件的批准文号和日期应当在勘察协议中注明。
2)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
3)承接方式
(2)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和勘察人应提交的勘察成果
1)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在合同中通常要具体说明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及提供的时间。视勘察任务的需要,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可能差异较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中列出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①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②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③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3)工期、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约定工期
勘察合同中一般以具体日期的形式,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2)收费标准
费用,由发包人、勘察人通过协商约定收费额。
(4)双方的合同责任
1)发包人的责任
①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的规定向勘察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②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③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的多少及支付时间。
④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勘察人的责任
①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并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②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③勘察过程中,勘察人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其他规定
1)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针对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勘察成果验收的复杂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进行了专门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勘察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
②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2)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3.2 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1)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是设计人按合同开展设计工作的依据,也是发包人验收设计成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列出了以下几个最基本的设计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乡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要求
(2)设计合同工作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使设计构思和设计意图具体化;细化总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总体布置、空间组合、交通组织等;细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方案设计的内容与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估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方案设计的深化,专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化。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深度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征用土地、编制施工图、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的要求。对于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初步设计文件还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施工图设计内容是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具体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要求绘制出各部分的施工详图和设备、管线安装图等。施工图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制作、编制施工图预算和进行施工等的要求。
(3)设计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发包人要求(或称设计任务书);
②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4)发包人及其主要工作
1)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将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送审报批,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以及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提供资料
3)发包人决定
4)支付合同价款
5)接收设计文件
(5)设计人及其主要工作
1)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并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优化和深化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2)设计人人员安排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
3)设计分包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6)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1)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一般而言,在设计合同专用条款中可用表格的形式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予以约定。
(7)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间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2)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3)政府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4)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
(8)设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①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②总价合同。
2)定金或预付款
3)进度款支付
4)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专业责任与保险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4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要点
4.1 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从发包人合同管理角度来看,发包人在选择勘察人和设计人时,审查候选勘察人(设计人)的资质证书是合同管理的首要环节。
从勘察人(设计人)合同管理角度来看,勘察人(设计人)寻求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要审查本企业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与所承接工程所要求的等级是否相符。
(2)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③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已经收集完成。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程序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②抢险救灾的;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⑤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3 勘察设计过程合同管理
(1)设计进度管理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2)工程设计开始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暂停设计
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②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③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④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2)合同实施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跟踪与监督管理的对象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②勘察设计工作量。
③勘察设计进度。
④项目的设计概算。
(3)合同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表现为设计图纸和说明的非勘察设计错误的修改、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变动、勘察设计规范的改变、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等。在合同变更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应尽快提出或下达变更要求或指令。因为时间拖得越长,造成的损失越多,双方的争执越大。
②应严格遵守变更程序。即变更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如果是口头指令,勘察人(设计人)应在指令执行后立即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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