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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与垫资款利息影响

时间:2024-10-25 05:23:23 造价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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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与垫资款利息影响

  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造价。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款。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价款与垫资款利息影响,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工程拖欠款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发包人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所以,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所谓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造价。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它们存在以下等式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十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该理解为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所以,工程款利息可能存在三种形式:即工程预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工程结算余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孽息。所谓孽息,是指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上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而法定孽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到的收益。除工程款不能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外,发包人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通常认为,欠付工程款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款关系。而法律规定,借款关系中的利息,其性质属于法定孽息,而不是违约金。所以,即使合同中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属于法定孽息性质的利息。

  2 .工程垫资款利息

  因为工程欠款与工程垫资款性质不同,所以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款利息的性质也是不同的。所谓工程垫资款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根据发包方付款的比例和时间,垫资一般可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几种情形。

  《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文)中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时,一般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但是,从法律效力看,三部委的通知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施工方垫资则是国际建筑行业的惯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肯定了垫资的合法性。

  垫资款与工程欠款区别在于,垫资款是承包人自愿所为,是与发包人合意的结果,而工程欠款则是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所致的结果。因此,若垫资款约定有利息,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则同样也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而工程款欠款未约定利息,法律规定发包人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约定利息,从其约定,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工程垫资款的计息的利率超过一定幅度,法律不予支持。

  3 .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

  关于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均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有明确的约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是发生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就会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而按时竣工则是承发包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况且法律赋予承包人行使施工承包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所以,发包人欠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概率远远低于发包人欠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概率,因此,法律仅对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欠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作出如下规定:

  1 )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承包人将其物化劳动、活劳动的成果交付给发包人,说明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合同最主要义务,发包人已达到合同的根本目的,此时,发包人完全可以对其占有和控制的建设工程进行处分、使用和收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还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显然于情于法均说不通,故法律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及利息时间为交付之日。

  2 )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样说明,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合同最主要义务,但是实际中,发包人往往会故意推延审核时间以达到延期支付工程结算余款的目的,为此,规定工程结算余款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余款。

  3 )若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又没有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种情况大多是建设工程未完工或虽完工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此时,工程结算条件不成熟,无法确定应付工程结算余款的时间。为了避免扩大承包人的损失,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规规定,这种情况的工程结算余款的时间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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