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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挂靠风险与如何避免风险

时间:2018-04-11 17:51:40 一级建造师 我要投稿

级建造师挂靠风险与如何避免风险

  风险和利润是对兄弟,在经济问题上是永远都存在的,其他方面不说,这只说一级建造师的问题,我们要转变观念,要把传统的观念转变为现代的观念,无论是挂靠,借用都是不合法的,受不到法律的保证,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既然政策容许我们注册到一个单位,那我们就从注册方面着手。

  一级建造师挂靠其实并不合法,有一定的分享、《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一级建造师挂靠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从这点来看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的收益是属于非法所得。

  还有一个法律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一级建造师挂靠协议》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以上关于建筑业挂靠的法律解读,基本可以认定建造师挂靠也是不合法的,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就像水中镜般非常不保障。

  随着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最后期限的临近,建造师挂靠的`现象也日渐其盛。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网络论坛上,叫卖叫买的吆喝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挂靠,俨然已经形成市场,挂靠的薪酬标准也很具体。

  最近,一则题为《建造师挂靠风险谈》的帖子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论坛上悄悄流传。帖子对挂靠的风险作了三点分析,颇为精彩:

  风险一:安全风险。这是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现在工程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背了黑锅。不是危言耸听,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最终是妻离子散,偿还终身。此其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二:证书风险。现在虽然注册办法没有出台(建设部已于2007年4月10日公布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记者),但一般注册制度应是两至三年年检一次,如果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例如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国家明令一证只得在一家单位注册执业。

  风险三: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建造师作为个人本属弱势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项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挂靠,为了点小钱值不值得? 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不挂靠,而是全职担当项目经理,签定劳动合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保护,其间可以提高与现有工作加上挂靠费用同等的待遇作为出任项目经理的条件,以达到期望薪金,避免挂靠风险。

  无论如何,一级建造师在签订一级建造师挂靠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细则,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级建造师挂靠费用依然还是属于一级建造师的一部分正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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