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2. 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3. 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要求有同学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获奖;
4. 班集体经常组织各类活动,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5.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 综合课程奖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奖学金评定方法(试行)》,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5%、7%。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二次校级及以上奖励,其中一次一般是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相关奖励;
(2)学习刻苦,且成绩优良,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3)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将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奖励。
2. 评选比例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荣誉学生、荣誉毕业生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荣誉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比例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优博培育计划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高水平期刊论文奖评选详见《研究生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各计划外奖学金评选办法由学校与捐赠单位(个人)协商制定。一般情况下(有特殊条款规定除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可申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1. 校研究生院发布年度各项奖励计划;
2. 学生本人(班级)申请,导师推荐或同意,附有关佐证材料(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提交学院;
3. 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
4. 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正式公布获奖结果;
6. 学生填写相关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和集体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评奖资格;如已获奖,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同一年度,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各种奖项(优秀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同时申请;三助工作奖与优秀社会工作奖不可同时申请;计划外奖项只可申请一项),但获得奖励类计划内奖项、计划外奖项时,荣誉可兼得,奖金实行就高、不重复发放原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已用获奖的佐证材料,不可以在申请同类奖项时重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各奖项评奖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奖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提请裁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可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等形式进行表彰。学校按期举办奖学金颁奖仪式,凡无故缺席或迟到者,取消获奖。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收回其已获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奖励条例废止。
原文地址:http://gschool.ecust.edu.cn/2016/1207/c7900a5900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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