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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24-09-26 16:30:53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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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让大家了解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是如何授予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全文如下: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授予专业学位的领域,应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授予专业学位的领域。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三至四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全日制毕业研究生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在职研究生要求通过国家相应的英语水平考试,能熟练地阅读和笔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四)圆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了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

  我校硕士生学位课程及其它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圆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了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

  (二)在校期间达到《长江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四)全日制毕业研究生英语水平要求

  1、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对应系数折算),非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5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应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对英语成绩达不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考取博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3)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三位)或为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有专利证书);

  (4)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获奖证书,且排名前五位)。

  3、非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的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对应系数折算),对其英语成绩可以降低5分要求: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核心期刊”参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运动健将等称号(获奖者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有获奖证书)。

  第六条 硕士论文除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评语外,应聘请至少二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校外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及以上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办理论文答辩具体事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经校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定硕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定拟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另外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由主席主持本院(系)日常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审核硕士学位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研究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学位办公室;

  (四)审核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五)审核本院(系)拟的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有关学科、专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六)推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研究处理本院(系)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经不记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对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集中审批两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关于不授硕士学位与撤销硕士学位的规定。

  (一)在攻读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2、一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3、考试舞弊作伪者;

  4、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二)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复议程序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三)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5、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c.yangtzeu.edu.cn/gzzdshow.asp?id=483&nclas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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