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让大家了解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号)、《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校政[201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注册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应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原则上参照以下比例分配:
(1):=2:1。
其中n1为基础学科研究生获国奖人数,N1为基础学科可参评人数;n2为临床学科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下同)获国奖人数,N2为临床学科研究生可参评人数;
(2):=2:1且m1+m2=n2。
其中m1为临床学科学术学位研究生获国奖人数,M1为临床学科学术学位可参评人数;m2为临床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国奖人数,M2为临床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评人数;
(3)实际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2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三等学业奖学金0.4万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参照《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校政[2014]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皖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参评学年已考课程无补考记录,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5分;参评学年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选: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记录处分者;受到学校或培养单位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未按时交纳学费;
5.未参加本学年学籍注册。
第七条一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1.本专科期间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本专科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并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
3.复试总成绩达75分及以上。
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是否突出。新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数一般不超过年级人数的2%。
第八条一年级申请学业奖学金条件:
1.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基础学科的研究生;
2.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者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临床学科的研究生;
3.申请三等学业奖学金者为调剂我校的研究生。
第四章评定要素与分值设置
第九条 从德育素质、专业能力、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对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各评定要素(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和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除外)时间为上一学年9月1日至本学年9月1日前。所有材料只限参评使用一次。
(一)德育素质积分
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荣誉称号或表彰(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共产党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寝室等)分别加6分、4分、1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2.担任研究生党组织、团组织、研究生会、班级的学生干部,每年度述职测评考核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相应加3-1分。考核等次设优秀、良好、合格三等,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加3分;良好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5%,加2分;其余参加考核的学生干部加1分。优秀、良好等次的名额数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分配。不参加测评者不加分。
(二)专业能力积分
1.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1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及以上者加1分。(研究生期间每类别只加一次)
2.以皖南医学院为单位,主持科研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每项分别加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参与申报科研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每项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1分。科研项目分类参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分类标准(可累计)
3.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不含共同第一作者,须排名第一且署名单位为皖南医学院)并经导师同意发表学术论文,同一篇文章只限使用一次。每篇分别加分:SCI、SSCI收录30+IF*5分,其他Ⅰ类杂志20分、Ⅱ类杂志15分、Ⅲ类杂志8分、Ⅳ类杂志2分。(可累计)
4.在公开发行的Ⅲ类及以上期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排名第一,且署名单位为皖南医学院)并经导师同意发表综述、病例报道,同一篇文章只限使用一次。每篇分别加分:SCI、SSCI收录杂志15分,其他Ⅰ类杂志5分、Ⅱ类杂志3分、Ⅲ类杂志2分。(可累计)
参评的论文(本科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除外),一类期刊收录须提供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省内具备资质的单位: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理工类)、安徽医科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医学类)、安徽省科技情报所),必须提供学术相似性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不予使用。
5.正式出版科技专著、译著、科普著作、教材,署名单位为皖南医学院,主编加20分、副主编加10分、参编加2分。
6.在国家级、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每次分别加10分、5分;在国家级、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论文(或比赛)(作者须排名第一)获一等奖(或第一名)、二等奖(或第二名)、三等奖(或第三名),分别加10分、5分、3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7.获得科技成果奖,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6名)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市厅级(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
8.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分别加10、7、5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分别加7、5、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分别加5、3、2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9.获得发明类国家专利者,排名第一位者加15分,排名2-5位者,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实用新型类、外观设计类国家专利者,排名第一位者加6分,排名2-5位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三)实践活动积分
1.在公开发行的相关报纸上以皖南医学院名义发表文章,每篇分别记0.5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2.参加国家级、省(市)级、校级文艺体育类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获第一名(或一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分别加2分、1分、0.5分。凡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文艺体育类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者分别加1分、0.5分、0.2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3.主持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一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参与者分别加3分、2分、1分;主持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二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参与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主持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参与者分别加1分、0.5分、0.2分。(注:含“创青春”大学生创业竞赛、科普创意创新大赛、大学生专利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实践活动积分总分不超过5分。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
1.个人申请。奖学金评选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申请奖学金者在综合素质评定中须有积分。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请。
2.研究生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总分相同者,按照论文分类、公共学位课平均成绩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名单后,在研究生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评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评研究生奖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研究生[2014]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wnmc.edu.cn/fe/ef/c344a65263/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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