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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制度,选拔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充分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同时将此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使优秀研究生在担任该项工作的同时,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并以此充实学生工作队伍,使学生工作队伍得到有效补充。
第二章 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条件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不占学校编制,主要从品学兼优、学有余力的全日制研究生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选拔。具体选拔条件如下: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的中共党员。
2.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的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
3.业务能力强,具有敬业精神,在学习和科研中成绩优良,并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4.品学兼优的贫困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按时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
6.需经研究生指导教师许可。
第四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人数配备
研究生处(部)根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结合现有学生辅导员队伍配备情况,按照1:150的比例核定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重点在研究生人数多,本科生基数大,辅导员缺编的学院设立。
第五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程序为:
1.研究生处(部)核定设岗人数,公示。
2.符合条件研究生自愿申请,向设岗学院报名。
3.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进行选拔。
4.各学院确定人选,报研究生处(部)审核批准备案。
第六条 每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有考试不合格或违纪者,不予以聘任。
第七条 为使更多优秀研究生参与相关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考核不合格或在聘任过程中发现不适合担任该工作的,研究生处(部)予以解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被聘为兼职辅导员后,应按照学校要求,依据辅导员工作条例,在学院书记(副书记)和专职辅导员指导下,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体职责为:
1.协助学院做好学校布置的各项学生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帮助新生了解自身专业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尽快适应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与生活。
2.协助抓好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3.协助学院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有效地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与相关信息。
4.协助学院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
5.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研讨、文娱等活动,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6.在学院安排下,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加强对研究生的行为管理,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风与生活习惯。
7.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协助做好学生的各项奖助等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研究生处(部)交给的其他涉及研究生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培训与管理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处(部)主要负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制订等工作,并对这支队伍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确保整个队伍的动态平衡。
第十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经过选拔后,在正式上岗前由研究生处(部)进行专项入岗业务培训。在进入岗位工作后,由各设岗学院负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具体业务培训工作。各学院要将兼职辅导员业务培训纳入正式辅导员培训范围内,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 各设岗学院设立专人,从德、能、勤、绩方面,对兼职辅导员每学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研究生处(部)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为发挥激励导向作用,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表现优异学生,可参评各类学生干部奖励。每年度,研究生处(部)将对在岗位中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岗位津贴及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三助”的助管范围,单独设立,不占用助管指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按照研究生三助管理相关办法予以计发。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小于10小时,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5小时。如遇重大工作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研究生处(部)统一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snut.edu.cn/info/1200/23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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