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六 其他复试(复查)内容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和各硕士点应对参加复试考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认真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1)复试前,研究生院必须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教务处证明、单位介绍信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研究生院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2)复试中,各复试小组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3)复试时要明确考生是否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否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2、对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的审查:(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原单位意见”一栏中盖学校教务处的公章;(2)往届生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3、对身体状况的审查:在复试期间学校统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查:(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情况、职业道德操守、遵纪守法等方面;(2)各复试小组要加强诚信评判,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拟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七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十六条 复试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1、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听力测试成绩(10%)+专业面试成绩(40%)+公共外语口语测试成绩(5%)+专业外语(5%);
2、复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 (初试成绩÷5)×40%+复试成绩×60%
3、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各专业同批次复试的考生按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依次录取。凡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八 规培
第十七条 对报考我校临床专业硕士、口腔专业硕士的考生,我校对其规培考核实行招录结合的方式,其复试总成绩即为考生的规培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考试和面试。
九 认真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十、其 他
第二十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研究生院应第一时间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我校研招工作坚持“十公开”,即招生简章、专业目录、招生计划、调剂程序、调剂信息、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全部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所有复试结束后,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此外,我校还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所)和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和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坚决抵制违规招生、徇私作弊等不正之风。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各类试题不泄密。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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