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关于庭前准备技巧的演讲
引导语:今天给我安排的叫“庭前的准备技巧”,实际上这个话题应该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因为这里面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知名律师关于庭前准备技巧的演讲,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要是用一个多小时时间,能够把这些内容讲透的话,应该说很难做到,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们今天就只能做一些非常简单的和庭前技巧有关的比较基础的,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因为咱们在座的都是律师同行,在讲之前想提一个小问题,你们认为庭前准备都需要做哪些工作?从庭前准备来讲,说起来内容很多,但是这里面的工作,具体也几项,每一位做律师的都非常清楚,无论你是做民事案件还是做刑事辩护,其实庭前准备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这些规律里面,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可能有一些工作的方法不完全一样,侧重点也不完全一样,可是实际上从庭前的准备来讲,这个工作是必须要做的,这个工作都包括了哪些方面?
一、为什么做准备
如果谈到这个话题,可能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话题,这个事情为什么要做?我想提一个小问题,在你们去开庭之前,有没有一种心态,说这次开庭我去,一方面是完成我的代理和辩护工作,另外一方面,有没有这样的心态,你去赶考去?所有做的准备工作,都是在为了考试而做的准备,如果没有这样的心态,你把这个工作完成当成你是在做一个律师,你做一个辩护人,仅仅是做这样的一项工作的话,没有把每一次开庭作为对你的能力是一个考核,你最后交出来的结果,是给法官的、给当事人的还是给谁的?有没有这样的心态?
我觉得如果我们要是谈为什么要做准备的话,这里面确实要讲可以比较简单笼统的讲,它有它的重要性和它的必要性。重要性有几个方面:一是要出色的完成工作;第二就是有效的维护权利;三是力争最好的结果;四是展现律师的风采。如果抱着赶考的心态去参加开庭,是不是一定要拿到一个好的成绩。如果你想拿到一个好的成绩,你是不是要做充分的准备。
如果你不做充分准备的话,怎么可能在法庭上说我通过临场发挥,我就能够有非常出色的表现,能够有非常好的表现。当然可能临场发挥仅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可是我们不要忘了,我们律师做任何一个案件的时候,从我们对案件一无所知,到对案件有一些了解,到最后非常熟悉这个案件,你才能够做好你的辩护工作。
所以我想这几个方面,能不能够出色的完成工作,是你做庭前准备的时候,对它的重要性肯定要有这样的认识。有效的维护权益、力争最好的结果和展现律师风采,这些方面所谓重要性,这些肯定是从具体工作里面,要体现出来的,从具体工作当中也能够看出来。
第二个方面我认为有一些必要性,一方面是在出庭的时候是接受能力的挑战和考验,而且你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百战不殆。
第三就是可以从容的应对意外的发生。
第四是能够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我们任何一个做律师的,都是从第一天开始做,都是从没有经验开始的。我们书本上所学到的东西,每一个可能都差不多,再经过几年的实践之后,为什么能够拉开差距?当然这里面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要有经验的积累。这个行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
同样的一个案件,有可能一个律师、两个律师甚至十个律师,对这一个案件最后所做的方法可能不完全一样,里面一些基本的东西是一样的,但是可能做的方法上有一些不完全一样。这里面从经验所获得的在执业当中的东西,应该从两方面取得的:一方面是向前辈或者是同行请教和交流。第二方面是自己的积累。我认为自己积累最重要的,
十个案子做完了,最后在你自己所谓经验方面,没有获得东西,当下一个同样的案子拿到你手里的东西,你还是从头做起。
所以我觉得,如果讲必要性的时候,我认为这里面接受能力考验或者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从中应对意外发生等等,如果不是最必要的话,我认为最必要的应当是从庭前的准备,当然还有后面的开庭,庭前准备之所以专门来讲,是认为这一项工作是对律师非常重要的。
我相信任何国家的律师,如果想上法庭,都必须要做充分的准备,如果不做充分的准备,不可能说完全都靠临场,而且也不可能说通过这样的一些案件,能够取得一些非常有价值的一些经验,当然这里面也包括教训,当然教训有一些是不是说没有充分准备而造成的,这可能是一方面。也可能是另一方面是经验不足造成的,或者是能力不足造成的等等,但是不管怎么样,你通过这一个案件能够得到你所能够得到的东西,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做什么准备
要阅卷、会见、取证,第四项工作我把它称为汇总,第五项工作是写辩护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能不完全一样,再不一样的工作,我相信阅卷的工作肯定是第一位的。律师得到这个案件,无论怎么去做辩护的工作,阅卷的工作肯定是最基础的工作。我不相信任何一个律师,在开庭之前能够不去阅卷,就可以去开庭。如果你们就某一个案件就不同的工作方法,比如说有一些大的案件,有工作上的分工,也可能你不负责阅卷这一块,你可能去做其他工作。但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从一般的律师,要做庭前准备的话,阅卷工作肯定是最基础的工作,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做这项工作。
不管你是做了多长时间的律师,也不管是有没有很多的经验,或者说叫做一般律师还是有人把你称作大律师,不管是什么样的状态,开庭之前一定要阅卷,这是肯定的。由于现在我们刑事诉讼的体制决定的,阅卷工作实际上是分成几个方面进行的。在侦查阶段当中,我们看不到卷宗,阅卷是不是应该把它理解为更广一点,不要把它只是局限在你拿到了从检察院或者法院,拿到了那本卷宗,这才叫阅卷,当然那个肯定是很重要的环节,但那不是唯一的。
也就是在侦查阶段的时候,你可能会拿到一些和这个案件有关的一些材料,当事人亲口向你提供的,或者你同其他地方获得的,像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网上也能找到,这些材料实际上在侦查阶段的时候,虽然那个时候我们的身份还不是辩护人,可是如果你要了解这个案件的情况,想要了解这个辩护或者代理工作的话,你一定要搜集这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这时候阅卷工作已经开始了。也可能有一些是你自己搜集的,也可能是别人提供的。
现在从去年《律师法》修改之后,在北京这个地方可能大部分都能够做到,在检察院的阶段就已经能够看到全部的卷宗材料了。阅卷的工作比以前又提前了。原来是在法院阶段,或者我们现在还有相当部分也是到法院阶段以后,才能够看到主要证据材料。
但是无论从什么时候开始,总之我们把它称为阅卷工作的,这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甚至如果说我们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认为这项工作,应该是律师的能力高于低的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通过阅卷能不能发现问题。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应当是解决问题的,无论是什么样的纠纷或者刑事诉讼规律,我们是解决问题的。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先要发现问题,如果发现不了问题,怎么能解决问题?
阅卷需要有几个方面:阅卷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当是有几个方面:要了解案情、发现疑点、寻求依据、评估目的、协助审理。如果从法院审理的时候,我们来讲这个阶段的时候,阅卷工作更集中,目的也看的更清楚。
了解案情通过阅卷是一个方面,阅卷以后发现案件当中存在什么疑点。寻求依据是指在阅卷的时候,对于阅卷当中所发现的问题,或者同时要考虑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从哪个方面能够找到这些。评估目的,因为我们办任何一个案件,当你做阅卷工作之前,之前通过你了解这个案件的情况,和你在阅卷工作过程当中,你对这个案件或多或少
通过阅卷之后,原来可能仅仅是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了解了一些这些案件的情况,那个时候可能设定的目的,或者你认为可能将来会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或者是结果。但是对于阅卷的时候,你是在不断的需要评估你原来想达到的目的,有没有可能,证据上能不能支持?或者是不是还缺乏支持的证据?或者是这个证据本身是不是存在矛盾?怎么解决这些矛盾?
阅卷的目的是协助审理,我们都很清楚我们在诉讼请求当中扮演的角色,最后这个案件一个什么结果,肯定是法官说了算,我们不是最终的裁决者,我们仅仅是要协助取得好的裁决的结果,我们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可能把我们的重点的东西给搞错了,有的是只要跟公诉人针锋相对的干,这就是履行了辩护人职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另外一种就是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开大庭的案件,我怎样对听众去说,只要听众被打动了,我的目的就实现了。这个是肯定不对的,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或者说我们的目的是我们的意见能够让法官接受,能够在裁决里面接纳和体现,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当然针锋相对的辩论是肯定需要的,可是辩论的过程是说理的过程,目的是要让法官能接受,所以我认为在法庭当中,律师不能把自己的目的搞错了,只是针对公诉人、听众,这个目的是错误的。
我们辩护要达到的目的是协助审理,协助这个案件怎么能够有更好的结果,怎么能够使我们的辩护意见能够被法庭所采纳。
阅卷的方法,这些方法是我自己做的简单总结,方法当中也不一定都是对的,或者这些方法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我只是把我一些的方法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如果这些方法对你们将来工作有帮助的话,这就是我们培训想达到的目的之一。
在阅卷的方法上,我们可能接触或者看到比较多的,可能有的人根本不做阅卷笔录,尤其是简单的案子,可能把这些材料简单的看一看,用这种方法来阅卷。简单的案卷能不能这样做?当然就是这个案件简单到什么程度,咱们必须拿具体的一个案件来说话。我认为如果从做阅卷的这一点而言,这项工作确实是应该我们专门去做,既然专门去做,看这个案件材料的时候,里面如果看出什么问题了,或者是这样一项工作,我们应当养成个习惯,用笔记也好,用电脑打也好,能不能把案件里面的问题给单独的列出来。
1. 传统法
第一类就是所谓传统法,就是我们拿纸把案件里面的问题写下来,在哪一页里面有什么问题。这个方法简单的案件,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就够了,里面的问题也并不是很多,材料本身也不是很多。如果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或者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用这个方法简单做一做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倡导的一种方法,至少是应该有阅卷的工作。
任何一个案件在结束之后,假如要是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的话,当事人或者要投诉到律师协会之后,律师协会要看你的卷宗,这里面就可能会看到,你做了哪些工作,你看卷的过程,如果是简单的翻一番,上面做一些简单的注释,这也是工作,要避免律师在受到投诉之后,我拿出来我做了这么多的工作,我专门看了这个卷。
传统的方法里面,无论是传统法、列表法、图示法、对比、并进等等,不管是什么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应该有它的利和弊的方面,我认为传统的方法,利是简单、不受限制。因为你就是在做一个摘抄的工作,这里面也不会设计篇幅的限制,你就随便在这里面怎么写都可以。
弊的一方面是缺乏直观、条例性,复杂的案件用这种就很难适用,因为复杂的案件,至少是里面涉及到案件的起诉多,或者是人数多,或者是涉及到的关系复杂。就是和一个人一起事实相比起来,如果是复杂的案件采用这样的方
2、列表法
这里面做了一些简单的分类:
第一类叫总表:有材料的清单、分卷材料的清单。这就涉及到比较复杂案件的时候,我们使用这种方法,如果复杂案件,肯定卷宗就不止是一本,很多卷宗总的有哪些材料,每一个分卷有哪些材料?我们应当有一个表格列出来。这项工作在我们来讲,面上看着肯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一项工作,如果一个人来做这个案件,做了这项工作以后,至少对这个案件里面,都有哪些材料,心里能够非常清楚。
第二类表叫做分类表,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材料来分类,也可以按照不同材料的侧重进行分类。第三类表就是按照不同的类别对比,有按照不同的需求对比,或者按照不同的项目对比,或者是相通类别的对比,或者是按照人物关系对比,或者是按照主要事实对比。
这些对比的方法,这个方法非常简单,或者按照不同的方法来分类,能够把你的这些所做的工作,如果要和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要是能把一些表提供出来的话,这样也可能比你用长篇大论的文字更能说明问题。
分类有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对比,这就是列表方法的里面,有三类可一类是总表、分类表、对比表。我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发现使用对比表能够做阅卷工作,效果相对说起来会比其他的方法更简单,而且也能够更清楚的效果。对比可以在这里面,这地方所列的按不同的类别对比、不同需求对比、不同项目对比等等这些的方法,都是由于某一个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
我们可能接触比较多的,比如说像盗窃案件,如果起诉非常多,在这里面肯定要有时间、地点、手段、物品、去向。有的时间和地点是全的,然后缺手段,也有的缺物品或者可能和事主所讲的没有能够对应,或者没有清楚所缺物品的去向。如果用这样的表来做的话就会非常简单。这种肯定会比传统的方法,把这些所有的全部写上,显然用这种方法更清楚,而且这种方法也更简单一些。比我们现在有了复印的技术、拍照的辅助手段以后,对以前阅卷的方法,要求就不是很严格了。原来是抄卷宗的时候要讲抄写卷宗当中的原话,一个字也不能差。但是现在可以没有这种要求,因为现在的材料都已经复印过来。
做这个表的目的,一方面自己看的清楚,如果里面真有问题,去和检察官、法官交流的时候,拿出这个表就非常清楚,也非常简单。这种对比表,我在办案当中用这种表的情况非常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用。每一个案件在用的时候,某一个表是什么名称,这是对比要达到的目的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存在,如果这样讲,时间、地点等都全部都能对的上,当然列的这个表会使你对这个案件看的很清楚,这也是一个目的。
但是从我用这种表格方法,来解决案件问题的时候,我最先看到的是通过这些的表,我们能非常直观的发现当中的问题。既然是发现问题,我们是不是采取对比的方法就更容易发现问题,或者对比的方法能够更清楚的看待这些问题。
3、图示法
按照时间来分类,再一个案件里面,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来阅卷,是用传统的方法还是用图表的方法,这是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我们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最能够达到我们所说的阅卷的目的。
用图表的方法,在做表的过程当中,其他的方法也可以同时来用,我是举的我在工作当中的会用这些,这里面有按照时间来分类的图示、事件分类、按照关系,这些就是我们在某一个案件当中,通常遇到的问题,或者在解决案件里面的某一个问题的时候,时间的方面、事件的方面和关系的方面,这里面可能会一些主要的因素,就是基本是在这几个方面。如果说还有其他方面,需要用这种图示的方法去做的话,当然这个也可以是。
事件、关系,如果要是分还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再采取其他的方法来分。就是我们采用列表或者图示的方法,这里面的是案件当中的问题,是通过阅卷要发现这里面的问题,这才是我们的关键点和核心。
就是说所有这些的方法,并不是其中的一项工作,在这一个阶段只做其中的一般工作。我认为一方面由于时间非常紧迫,所以我们很多工作必须要同时做的,二就是在做阅卷工作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工作也是需要是做的,这里面的按列表的方法或者是图示的方法,就在这一个案件里面,针对不同的事实的时候,可能要用不同的方法去做。
并进的方法指的就是不同的方法,是根据工作进展的情况,可以同时来使用。这个过程当中就可以考虑,同时制作一些其他的文件,比如有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我几乎在每一个案件里面,这项工作肯定是要同时做的。就是在看卷的过程当中,让你同时有一个文件,是在这个案件里面需要解决什么方面的`问题。当然这些的问题不一定是考虑成熟了,这些问题也不一定要有非常细的归类。但是在阅卷过程当中,发现那些问题的时候,随时把它放到这个文件里面。
这个工作都是随时做的,需要解决问题,这里面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只要认为这个问题存在,就可以把它放到这里面去。在看卷的过程当中,这个工作都是同时做的,所以也避免看完这个卷,说这项工作现在不做,然后我有充裕的时间,我第二次做工作的时候,我们专门做一项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个时候有可能有一些问题是你在第一次看到的时候,也可能那个时候你注意到了,也可能在你第二次看的时候,如果你没做那工作的话,这个问题也可能就忽略了。或者没有再发现。所以这些应该是同时做的。
再有就是制作需要补充的问题,或者还有就是可以制作代理和辩护的方案。因为在看卷的过程当中,后面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所以这时候不可能已经把完整的代理和辩护方案形成了,也就是说在做阅卷工作的过程当中,这一类的案件,可能从哪方面做代理工作,或者从哪方面做辩护,这个时候会有一些可能是不成熟的看法,或者是不成熟的观点,但是这个时候可以把这样的方法,非常简单的罗列出来,如果再继续做工作的时候,也可能这里面有一些就被否定了,当然也有一些可能还需要新的补充。
可以同时制作各类的提纲,包括会见的、调查的、法庭发问的提纲或者是质证的提纲。我认为在阅卷的时候,如果这些要是同时来做的话,一方面能够效率非常高,第二方面是非常容易发现问题。第三方面是会为你将来能够比较好的辩护,把基础工作做好。
我看卷有一个方法,刑事案件看卷一般的律师,不先看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甚至有的案件里面,整个的案件做完了以后,肯定根本就不看他的笔录,我只看他的证据,我看完这些证据情况,如果是已经起诉的案件,已经有起诉的事实,有了指控的证据,这时候在我没看材料之前,我可能已经会见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那个时候因为我还没有看材料,所以我对他的无论是供述或者是辩解,很难说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
可是当我看完这些证据材料之后,后面要做的工作,有两大方面的工作要做:第一是和他核实这些证据的情况。这项工作现在究竟怎么做?在实践当中我们还有很多障碍。现在很多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都是在开庭之前把被告人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去,安排专门时间让他一个一个看证据,如果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和被告人核对证据、核实证据,这应该属于我们的工作允许的范围。
在阅卷的时候,要为下一步的会见去做准备。所以这里面的第一个要完成的工作,肯定要合适这些证据。第二方面是这些证据当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可能有犯罪嫌疑人来做解释和辩解,或者是他给你提供一些,可以搜集证据的思路或线索。这个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后面的搜集证据工作,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解决:如果是以前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搜集过的证据,没有找过的证人,法律人没有禁止,我们可以去搜集。另外我们有一定难度的工作,从律师的角度,我们做不了的,我们就可以采取有检察机关去搜集,或者提请法庭去搜集。
纲、调查的提纲、法庭发问的提纲等等,肯定都在这个阶段同时需要做。我的体会是这样的工作同时去做,效率确实非常高,而且确实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
5、制作分类代理或辩护文件
一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者这里面涉及多的事实比较多的时候,这里面有一些工作,可能在一个集中的时间写代理词和辩护词,如果集中去做的话,一方面工作量会很大,另外可能就要去是翻阅一些其他的文件。但是如果认为有一些工作,可以采取分类的方法来做,这个方式我认为也是比较可行的。
因为我做过的案件当中,有一些写的辩护词的字数会比较多,有的可能是几万字。这样的辩护词如果要做起来,很难说集中一个时间做这些工作。也许这里面涉及到某一类问题的时候,因为你看卷的过程当中,当然这里面有一些事实可能是可以单独成立的,合乎说有一类问题可能是单独的问题。就这一类问题,如果在阅卷过程当中,在做了会见或者其他工作之后,分类性的工作也可以同时来做。
三、阅卷的原则
(一)条理清晰
(二)做精细划分
(三)格式完整
(四)全面概括
(五)化繁为简
(六)注重实用
这样的原则和前面所列的这些,没有矛盾的。注重实用也应当是要具备这些条理清晰、精细划分或者格式完整的原则。可是我们这项工作最主要的是,能够达到实用的目的。如果做了阅卷工作,只是为做而做,如果阅卷的工作做完了之后,对你将来的辩护策略的方案制定、调查工作等等这些如果没帮助的话,我只能说这个阅卷工作肯定是做的不成功的。
我们在座的也可能有在律师事务所里面是协助其他律师工作的,可能你的目的是什么?我做阅卷工作,就是我把这项工作完成了之后,我把这个工作就交给主办律师,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只能说现在这个阶段,如果在做这项工作,我只能说你真的是非常幸运。
我1987年刚做律师的时候,我们也是为那些老律师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那时候做起来这些工作,很繁重。因为全部都是手写,抄卷要去做,做表格也好,从工作量来讲,确实非常繁重,但是我自己觉得,在那一两年时间里面,确确实实是为我以后的工作,能够打下非常好的基础。
如果现在你在帮某一个律师做案头工作的话,我建议应该把目前这段时间的规律,应该看的非常重要、有价值,应该看的对你将来的发展非常有好处。阅卷的工作如果现在专门要做的话,这个工作真的是非常重要,非常有价值。你就会知道什么是最实用的,如果你没有出过一个庭,你要是做阅卷工作,这里面可能比较遗憾的,是你不知道到法庭上很多材料怎么用,或者应当提供什么样有用的材料。
随着你的工作时间长了以后,慢慢的协助做一些其他工作,包括上庭的工作,那个时候就会知道,我们每一个单独办案的律师,肯定都非常清楚,这一个案件里面,哪些材料是将来在法庭上要用的,或者一定会用到,或者用的最多的。
这个材料我们不是把它做的很漂亮,是做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这里面要讲究板式、字斟句酌等等这些,可是阅卷这项工作,是你在法庭上,这个庭能不能开的好,能开到什么程度,或者你能表现到什么程度?对你的材料能不能实用,关系非常密切。
这个工作在做的过程当中,这个工作是为了出庭服务的,当我们说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我就会非常清楚的知道,每个表和表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每个表里面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哪部分解决的是证人证言,搜集的主体是存在问题的,或者是哪一个机关介入到侦查、调查工作是在主体方面存在问题。我认为用这样的方式,来做这个工作的话,会有非常实用的效果。
(七)保守秘密
(八)其他的事项
补:做什么准备
会见的方法:我在很多的看守所会见的时候,也看到一些律师同行在会见的时候,没有事先做成提纲。再有就是在会见过程当中,一些语言方面,涉及到的一些内容不太规范。现在绝大多数看守所,律师会见是采用电话的方式,这个电话方式实际上都是被录音的。有一些可能是全程录,有一些是选择性的录。
我的体会是我们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谨慎。我们是做辩护工作的,基础的肯定是案件的材料、证据。律师本身的职业规范也不允许我们所谓把黑的说成白的,而且我们也没有这种本事。我在会见的时候,不止一次的听到过有的律师,就会跟犯罪嫌疑人这样讲:到法庭上的时候,你要这样说。
这个方法肯定是错误的,也许你想表达的并不是这个意思,是你可能看完证据材料之后,你认为被告人以前供述的部分,可能有一些是不符合事实,或者是不符合证据的。你想把这部分通过这样的方式纠正过来,但是这个方法肯定是不对的。如果从辩护的角度讲,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按照现行的法律,它仅仅是证据的一种,还有其他的证据。
在和被告人会见的时候,可以和他核实证据当中的一些问题,即使不给他念这些证据,可以提出一些问题来,所以在提问的时候,我们说律师发问的方法,一种叫开放式的方法,一种叫封闭式的方法,很多律师在会见的时候,一方面是时间所限,想在比较短时间内,能够把自己的工作做完,在去的时候就问这几个问题,其他的问题我认为和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在这项工作做的时候,他问的这些问题,我们不说叫诱导性,但至少是封闭的,是让被告人来回答是或者不是。认为这样几个问题只要把这些话问完了之后,能够把问题锁死了,然后上法庭的工作就可以做了。我觉得不是这样,应该在会见被告人当中,我的体会是,一定要让他自己非常自由的状态下,尽可能多的去谈案件的事实,包括谈一些和案件有关的事实。
因为我们无论接触这个案件,还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我们接触这个案件,我们现在的方法是非常的窄,而且非常有限。在非常有限的工作里面,怎么有可能挖掘这个案件当中很多背景的情况?为你下一步的辩护或者开拓思路,或者能够有新的证据搜集,这些工作怎么做?不可能凭空产生的。肯定都要有所谓基础,因为被告人,除非非常特殊的案件,这个案件和他完全无关的,所有的其他案件,被告人本身是当事人,他对这个案件情况,肯定是了解的。背景情况也可以给提供,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些更多这些方面工作的话,我相信对辩护肯定是有利的。
我曾经辩护过一个案子,是五个外国人犯罪,这五个外国人里面有说英语波斯语、马来语的,我在一审辩护的时候,我给第四个被告,因为中间有一个被告是印度人,被印度回国了,还有四个被告在庭上。第四被告是伊朗人,他自己的辩解立业是,当时在第一个被告和第二、第三被告进行交易的时候,他听不懂他们说的英语,这是他的一个理由。
我在会见他的时候,他也给我讲了一些和案件没有关系的,因为我也问了他一些其他问题,在里面的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或者在里边对于接触中国法律等等,可是他给我提供的一个信息,后来在法庭质证过程当中,这个问题是因为当初我听到他说了,我把这个问题也记下来了,所以就非常有用了。
就是在法庭调查到这个事实的时候他说我对第一和第二被告之间当时做的交谈,看到他们有动作,拿了一个菜谱在那翻,但是我不知道他们讲的是什么内容。后来公诉人就讲,在法庭上我通过他对英语翻译的反应,我认为他对这些话当时是能听懂的。
我就说了我在跟他会见的时候,他跟我讲在他的一个监室里面,还有一个外国人,也是说英语的,而且那个人也会他的语言,他们两个人一起生活了18个月。所以那个时候不能以他现在英语能不能懂,说明他那个时候肯定能听懂。这样的一些细节的东西,是不可能阅卷能看到的。在会见的时候,如果不要注意搜集一些和这相关的信息,当公诉人如果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你很难去反驳这个问题,或者也可能是这个被告做的辩解,可能是虚假的辩解。
如果在会见的时候没有关注到这些问题,你认为这些问题和案件根本没有关系,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来。我们应该知道,我们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时候,我们的目的肯定是围绕着将来的辩护进行的。我们就应该知道怎么去更多的获取信息,从被告人的方面,无论是供罪还是作其他的陈述和辩解,我们怎么从这个当中,能够获得将来在法庭上使用的东西。
另外一方面,很多律师强调,辩护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怎么配合,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点我的认识,我认为在法庭上有没有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的配合问题,这个确实是有的。但是配合里面,我认为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够和被告人叫所谓上法庭上表演,为什么有的律师说上法庭以后就按照我说的这个,把这个记住了就按这个去说,我认为这是不太可行的。
如果律师和被告人之间,我们所讲所谓配合的话,应该是从你对这些证据里面存在的问题,被告人怎么能够帮助你来有利的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这样做的话,应该是对的。相反,如果仅仅是两个人在配合,我觉得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被告人要不要知道你的辩护是什么?有的律师在开庭之前,根本不把辩护观点、思路、方案不和被告人交流,我的经验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方法。一方面我们所谓辩护权,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权利,尤其是被告人如果不认罪或者有一部分提出辩解的情况下,作为律师,你做的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以什么样的观点去辩护,以什么支撑你的辩护,如果这些不和被告人进行交流的话,你作为委托人来讲,是不是认可你这样做。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生什么问题,也可能这个案件被告人本人是认罪的,但是律师认为是无罪的。这是按照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还有的情况是对于案件当中的某一个事实,律师因为是看到证据,律师知道在这个问题上,被告人到底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这要不要和进行交流。
我曾经做的一个案子也是这样,在开庭之前的很多次会见当中,他一直对所有指控的事实全部否认,可是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出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宣读其中一份证人证言,被告人是一个省监狱局的局长,而提供这份证言的人是一个监狱的办公室主任。可是他提供的证言的情况,因为我对这个证据情况在开庭之前根本没拿到,根本就不了解。
他的证言说这个局长很便宜卖给他一辆车,然后这局长又怎么给的他一张卡,如果从一般角度去听的话,我就觉得这个很难可信,所以就对这个简单的提了一个质证的意见。可是公诉人马上说了一句,辩护人知道不知道他和被告什么关系?他说完了以后我确实是不知道,所以这问题我没法应对。
在中午休息的时候,我问他的儿子,他也跟我没有直接说,但是我听他话的意思,可能这个人和他父亲之间有不正常的关系。我在法庭上我才知道这个人是一个女证人,因为证人的名单里面只列了名字,只有职务,没有性别。我和被告人在谈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谈到过这个事实。
后来我把这些情况了解以后,在第一次休庭之后,我又去见被告人,在这几小时时间里面,我大概可能有四分之三的时间是我在说就通过这一个事实,反反复复的从很多方面讲,我也不直接的跟你说你要认罪,或者说你要把以前的谎话怎么样,我内心已经比较清楚了,是他跟我说的事实,我认为是存在问题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坚持原来的无罪辩护,还是让被告认罪以后,能够去上法庭。后来通过这一件事情,我跟他几个小时的工作,最后做完了之后,他后来跟我说,说他以前说的那些如何,为什么要那样讲,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他跟我会见的时候,通过这个事就全认了。而且他自己也讲,从被抓到现在这么多个月以来,我把这点事情全说完了,我今天终于能把它都说出来了。
有了这个情况之后,我再给他讲的时候,我不可能到法庭上还坚持做无罪辩护,一方面是和被告人,你做无罪辩护或者是做有罪辩护,要不要取得他的同意。所以我认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律师和被告人之间需要做这样的交流和沟通。
从我们很多案子的经验当中,也能够看到,取证的工作确实非常的重要,但是在实践当中,我们做起来确实非常难。所以我们除了谨慎小心之外,一般来讲,如果为了能够想比较有效的质证,往往就是在开庭的时候,建议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是在实践当中,这种效果也是非常有限,因为绝大部分的申请来出庭的,要么就是不被批准,或者就是证人自己拒绝出庭。这种情况是属于司法解释当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确实不是我们今天的讲座来解决的问题。
就这个案子来讲,这种做法可能就太奢侈了,而且像我们在座的有的律师,一个人在做这个业务,可是从这种方法来讲,假设你一个人在做业务的话,我认为也不妨把你做的案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和律师的同行,和你所里面的人,做一些沟通和交流。我认为这也是很必要的一个方法。
当这个案件从你自己接手、看材料、了解情况,到你准备出庭,你做的所有文件,都是你一个人在做,有没有必要听一听其他同行的意见,或者这里面可能涉及到的哪个问题,是你自己很难解决或者把握不了的。一方面是需要自己去怎么努力把问题解决,但是我认为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能不能进行同行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如果从方法上讲,如果你自己单独执业,然后在你们所里面也没有案件包括的制度,或者你所做的案件也很难拿到所里面,和其他律师一起做这个讨论和交流。
因为你再一个事务所里面,总要有一个两个关系好的同事,你们之间我觉得可以做一些交流。哪怕是一些小案子,如果这种方法能够形成一种习惯,这对你的工作,我认为帮助应该是非常大的。
在汇总之后,在对这些案头工作、阅卷工作或者是会见工作,在结束之后,或者是准备要去开庭之前,能够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