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导读:2016年厦门市同安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已公布,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厦门市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厦教基〔2016〕13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1.本区户籍、本市户籍跨片区申请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为7月31日、8月1日。
2.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5月5日至5月19日;
现场预约登记时间为5月14日;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在我区已购房且实际入住,虽户口未迁入,可向房产地片区学校申请入学,经申请就读学校入户调查,若情况属实,学校在确保招收户籍内适龄儿童后,仍有空余学位接纳的,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给予录取。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5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小学所在地的镇(街、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学校于报名前1周向片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来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了解其就学情况,若已在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及时取证,若尚未就学,学校应及时上报镇(街、场)政府、区义教办(《名单》一式二份)。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②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③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④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入学办法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应在我区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6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我区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具体年限不做要求;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我区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我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我区生活而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5。
(三)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7月1日—7月25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继续实行进城务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可通过i厦门“积分入学”平台向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片区学校提出申请。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积分计算办法、派位或安排入学办法及工作日程安排,根据我区教育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因学位紧张,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岳口小学、教师进修附属小学、大同中心小学(城西校区)、祥平中心小学等六所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口生源,但在其施教区内有购置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可进行现场登记,非购房的应相对就近选择其他学校预约登记。
逾期未预约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申请资格。
五、招生工作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校要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严格执行逐层招生原则,各校招生的层级顺序为:片内生(服务区“两一致”适龄儿童、购房实际入住者子女、符合政策照顾子女、协议招生对象)、跨片区(本市户籍因监护人经商<含创业>、务工且生活基础改变半年以上的)和外来生(符合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他适龄儿童。除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岳口小学、教师进修附属小学、大同中心小学(城西校区)、祥平中心小学外,其他学校要挖潜扩容,积极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各校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生源;无正当理由,不得招收片外新生;遇到人户分离的,原则上以现居住地小学为招生学校。学校与开发商签有招生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招生。
中心城区七所学校(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岳口小学、阳翟小学、教师进修附属小学、大同中心小学、祥平中心小学)继续执行“二手房”六年内只接受同一户业主一名适龄儿童入学规定(符合计生政策者除外)。
(二)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区)委、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市重点引进人才子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子女、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子女、“银城113”人才子女、区拔尖人才子女、区农村实用人才子女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市高技能人才子女按在我区实际居住地(产权房或长期租住房)片区学校安排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要求,做好军人子女统筹入学工作。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的,应于2016年7月25日前填写《同安区2016年小学招生照顾入学申请表》,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确认照顾资格后,送区教育局审批。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各校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区,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同安区2016年小学跨片区就学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核查),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信息确认。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和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2日前(造册并附申请材料)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片内招收的或跨片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申请就读。
各校招收跨片区申请的适龄儿童,应按户籍地(镇街、村居)造册,于8月中旬告知户籍所在地学校。
(三)认真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在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根据《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区情,制定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各校要在确保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我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依法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杜绝残疾儿童辍学,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小学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超出部分不予建学籍。各民办学校要预留一定班级数(具体由教育局教育科民管办另行通知),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各校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各校要切实加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原则上建议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七)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顺利招生。招生期间,各校要从大局出发,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指派一名校级领导上岗值班,协助区教育局及时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招生事宜,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招生政策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教育公平。各校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公办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区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非起始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情况,各校应于8月25、26日(若提前,以学校公告为准并报教育科备案)接受非起始年级转学的预约登记,8月31日前根据学位情况给予统筹。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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