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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流程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启动阶段是开始一个新项目的过程。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管理流程相关内容,欢迎查看!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提升学院科研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和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学院科研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科技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科技合同。科技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文本,以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纳入统计口径。
第二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
第三条 凡以武汉大学名义承担的且挂靠在水利水电学院的横向科研项目,均须接受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水利水电学院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根据项目是否需要具备资质,将横向项目分为资质类项目和非资质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资质类项目除遵守横向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接受资质管理单位监督。其中,武汉大学水资源论证评价中心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水利部泵站测试中心管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甲级资质;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管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甲级、金属结构甲级资质。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章 横向合同审查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先行洽谈,在双方达成一致基础上形成合同草案。所有合同草案须交学院预审查,并进行登记。相关表格可到学院科技室领取,也可在学院网站上下载。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采取分类预审查制度。
第九条 资质类项目必须经过资质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查。非资质类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院系应组织预审查:
(1)年轻教师首次承担横向项目的;
(2)横向项目涉及面较宽、难度较大的;
(3)负责人因项目质量问题有过不良记录的;
(4)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第十条 审查人应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资格、项目组人员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提出具体意见并签字,然后交学院盖章。
第十一条 水资源论证类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经过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或资质管理单位)培训取得论证资格且在学院论证评价中心备案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该技术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交学院一份存档。否则,在教师年度个人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学院不予认可。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遵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积极开展研究活动,保证如期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学院反映。学院积极协调、支持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等。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在科研工作量表中以书面形式简要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到期未完成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延期或终止的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总责。学院对横向项目成果实行分类、分级质量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水资源论证评价中心完成论证资质类项目审核工作,泵站测试中心和工程检测中心完成各自项目审核工作,学院负责审定工作。其它非资质类项目由项目组负责审核,学院负责审定。
存在以下情况的,学院组织审核、审定两级审查:
(1)以往的成果社会反映不好的;
(2)负责人有过不良记录的。
相关的审查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后的成果方能报送委托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成果管理规范,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填写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表格。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年限内结题。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应商请委托方同意,提出延期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我方违约的,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横向项目应以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或结题)意见(加盖公章)或专家组验收意见为结题依据。委托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方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全部交学院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横向科研项目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分配、履职考核、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将被计入不良记录一次。取消与该项目挂钩的年终奖励分配。
(1)项目实施中态度不认真、各环节敷衍了事;
(2)成果存在冒名代签情况;
(3)审查中发现成果有明显错误的;
(4)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完整;
(5)受到委托方投诉但尚能正常履约的;
(6)其他对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项目负责人承担同类项目资格一年,项目负责人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1)未能有效控制项目的进度,履约滞后严重的;
(2)未能有效控制项目的质量,成果未通过审查的;
(3)委托方意见较大,投诉到学校有关部门的;
(4)其他对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项目负责人承担同类项目资格五年,项目负责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1)因所负责项目的原因,造成停用或取消资质的;
(2)因项目的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委托方索赔的;或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3)其他对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承担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离、退休人员承担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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