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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科研项目类别及来源
第一条 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及开发研究。
第二条 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项目、中央电大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教育厅之外的其他委、办、厅、局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三)校级项目
院(校)科研发展基金的资助项目。
各类课题均凭委托书、协议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二、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由课题组提出并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或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上报后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
第七条 横向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须报科研处备案,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否则,学校对其工作将不予承认。
三、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八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九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部处室、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校还将在适当场合给予通报。
四、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结题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在科研处对结项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十六条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按照我院(校)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奖励、荣誉的条件。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一) 项目登记
1.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给我院(校)某部门承担的课题,在有关文件上由科研处加盖印章、经费转入校财务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2.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时经科研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3.参与外单位横向项目,凭我院(校)科研处加盖印章的合同书、协议书或立项书列入校科研计划。
4.各级重点项目按上一级别项目进行登记。
(二)成果登记
1.论文登记指以我院(校)名义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各种形式的学术著作和登记范围内的学术期刊(含音像制品、网上电子出版物、以及刊有全文的会议论文集)均须有正式出版的刊号。
3.以我院(校)名义完成,并获得的政府常设奖、知识产权等,凭证书、文件等办理登记。
(三)登记程序
1.凡属项目成果,凭完备的立项和结题资料在三个月之内到科研处登记,不按期办理登记者,补办后,其登记成果一年后方可用于我院(校)的职称晋升、奖励评审等。
2.其余科研成果在系(部、处、室等)登记,每学期期末由科研秘书上报科研处。
(四)专利成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进行认定。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1.各种按计划下达的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中央电大、自治区各厅、局、委等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
2.院(校)划拨的科研事业费,包括院(校)内各种科研基金;
3.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4.科研借、贷款;
5.其它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如重点学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各种收入转为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列入学院(校)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编号后上报财务部门,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各类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两级管理,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各种开支均要受到科研处、财务部门的监督。
3.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财务规定。因课题组不认真执行项目研究内容、违规使用经费而引起的违约、法律纠纷、还款、罚款等问题,责任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承担。
4.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研处建议院(校)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科研处将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凡在科研计划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额度开支。
2.科研计划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参加下列使用范围开支。主要使用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批准的调研、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研究报告报告、论文评议与印刷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3)仪器设备费:项目内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费。
(4)实验室改装费: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对实验室进行简单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经费。
(6)劳务费:课题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以鼓励研究人员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本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厅局级以上纵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20%,其他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5%。
(7)项目组织实施费等: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必要开支,需经过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开支额度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分配:
1.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拨入的经费,由科研处按拨款通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建立账户,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2.各种渠道列入学院(校)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科研处提取5%的管理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用于学院(校)科研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
1.凡属基金项目或科研合同书、协议书规定范围内并列入经费计划的开支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2.规定外开支由科研处或主管院(校)长审批,必要时由院(校)长审批。
3.科研工作应充分利用院(校)现有仪器设备,若需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或属于国家专控商品的,应报院(校)长审批。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4.科研项目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做出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经系、部、处、室签章后报送科研处存档。纵向科研课题财务决算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费结余处理办法:
1.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帐号。
2.纵向科研经费有结余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4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20%转入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转入合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
3.横向科研经费有余额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7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 30%转入院(校)科研发展基金。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研发 管理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加强研发项目立项管理是保证。为加速瑞吉通讯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 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 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调研
第四条 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 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 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 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副总,技术部总监,开发部经理,生产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 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 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 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 接受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组)必须及时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承担单位(组)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1.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2. 因项目承担单位(组)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3.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4. 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5. 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组)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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