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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性公文的指示写作及范例范例
批示性公文的指示写作
一、指示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指示的含义
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都曾将指示列为主要公文种类。
新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指示"从主要公文种类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使用这种文体。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指示功能的表述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指示是要求下属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下行文,但它没有命令(令)、决议、决定那样的鲜明的强制和指挥色彩。
(二)指示的特点
1.指导性
指示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在指示中,要对受文机关布置工作,具体包括任务、措施、方法、要求等,还要对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和解释。而作为下级机关的受文单位,必须执行指示中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完成指示所规定的任务。
这里所说的指导性,有别于前面那些文体的指挥性。指示虽然也是对受文机关有约束力的下行文,但跟命令等文体相比,有较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对发文机关级别的要求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文种,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比较高,基层单位无权发布。而指示,凡县以上的领导机关,或者是与受文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均有权发布。
?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指挥性的下行文,涉及的内容都是法规规章、重要事项、重大行动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方针政策性。而指示涉及的事件或问题通常比较具体,是对上级机关的某一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并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以指导下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行文的语气、措辞不同。指示的强制性和法规效力没有命令、决议、决定那么强,因此语气比较和缓,没有上述文体那么强硬,措辞也比较灵活。
2.说理性
《条例》要求指示要阐明或提出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实务不同,有一定的抽象性、说理性。另外,指示不能像命令那样,只需说明要求对方干什么、怎样干即可,不需说明原因和理由,有"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强制性。指示要说清原因和理由,要阐明原则,必要时还要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要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总之,不仅要让下级明白做什么,还要让下级明白为什么做、怎样才能做好。
3.主动性
这是相对于另一个指导性下行文"批复"而言的。批复是被动行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而指示是主动行文,是上级机关出于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需要,主动制发的。
(三)指示的类型
1.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根据内容是否紧迫,指示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两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指示》,都是用来处理迫在眉睫的紧急问题的,从制发、传递到贯彻落实,都非常紧迫、刻不容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时效性没有上述指示那么紧迫,属于一般性指示。
2.全局性指示和局部性指示
事关全局,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是全局性指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所涉及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需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所以应算全局性指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涉及面就比较窄,是局部性指示。
二、指示的写法
(一)标题和主送机关
1.标题
在指示的标题中,一般都要显示发布指示机关的名称,并且要显示主要内容,因此,指示的标题都要采用公文标题最常规的写法:发文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由秘书代劳的指示》。如系紧急指示,可在文种前加"紧急"二字。
2.主送机关
指示一般都有主送机关,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主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但有些面向全社会发布的指示,可以省略主送机关这一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是在报纸上公开刊登的,没有主送机关。
(二)正文
1.开头——指示的缘由
写发布指示的背景、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由于指示的针对性比较强,有时涉及的事件和问题很复杂,这部分的篇幅可以长一些。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在开头列举了一些宣传个人的现象,然后才有针对性地作出五条指示,开头的篇幅将近全文的四分之一。
2.主体——指示的事项
指示的主体,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方面,一般都分条排列,写作的关键是条款归纳要适当,内容要完整,表达要简炼明白。
3.结尾——指示的执行要求
可重申意义、发出号召、要求对方汇报落实情况等等。如: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在不影响文章结构完整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单独的写结尾,主体结束,文章就自然收束
批示性的公文范例及改错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
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国函〔1999〕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林市。
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这篇批复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一文一批的原则。
县政府在积存了某乡四件请示之后,才合在一起给了这样一个批复,这样做有多种弊端:
延误时间,耽误下级工作;
多种事项集于一篇公文之中,内容杂乱;
一份公文涉及多方面工作,给下级落实带来困难。因为这些工作在下级机关是由不同单位和不同负责人分管的,由哪个负责人承担批复的落实工作,不好确定。
正确的做法是,下级报来一份请示,就及时回复一份批复。对方的四份请示,应有四份相应的批复。
2.标题不合要求
本批复的标题只有文种名称,没有发文机关和主要内容,不够认真严肃,也影响工作效率。
3.态度含混,观点不明
如第一条中"原则上批准你乡建立联合贸易公司"的说法,是非完全性同意的措辞,但没有说明对请示中的哪些方面有保留,而且,后面的文字,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意的地方。再如,第二条中"最好不执行,因为这个办法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这句话,有两处问题。"最好不执行"不是完全性否定,对方仍然是可以执行的。根据下文,这里应该采用完全否定的说法。"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是哪个上级机关的什么文件?不说清楚,下级就搞不明白自己错在哪里,执行中就缺少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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