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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时代媒体的责任

时间:2024-07-29 08:01:11 微媒体认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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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时代媒体的责任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平面媒体开始使用微博发布信息,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微博时代媒体的责任,欢迎大家参考!

微博时代媒体的责任

  第一,媒体与媒体人是特殊的微博用户。

  根据DCCI针对微博用户关注对象的调研显示:2010微博用户关注的内容发布者排名前六位的分别是:朋友、所在行业专家、社会名人、发布言论是自己喜欢的人、明星偶像、媒体机构。虽然这其中没有明确地按照职业属性划分的媒体人,但媒体人作为内容发布者担当多重角色,既可能是所在行业的专家,又可能是社会名人,媒体人还是拥有广泛社会关系、拥有众多朋友的群体。可以说,媒体与媒体人都是微博中拥有较高关注度的活跃博主。

  任何一个微博都拥有三个数据:关注数、粉丝数和微博数。如果一个微博的粉丝数是关注数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说明这个微博客已经拥有了广泛的用户群和一定的影响力,属于明星级微博。大多数的媒体机构和媒体人,他们拥有的粉丝数都远远大于他们对外的关注数,他们所发的微博数也要高于普通微博。

  以新浪微博媒体排行榜中排名前三位的杂志为例,截至3月18日8:30,《新周刊》关注数280,粉丝数1612322,微博数7767;《三联生活周刊》关注数1053,粉丝数748532,微博数2061;《中国新闻周刊》关注数1999,粉丝数527131,微博数3034。它们的粉丝数与关注度相差很大。

  第二,媒体与媒体人有特殊的新闻源和话语权。

  在一项关于用户注册微博原因的调查中,“随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他人共同探讨热点话题”以及“了解最新资讯”成为排在前三位的原因。而在使用微博的原因中,“微博简短的形式更方便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微博更方便随时获取信息”以及“方便与他人共同讨论话题”排在前三位。无论是注册微博还是使用微博,表达、参与和获取是用户最直接、最简单的目的,这三方面恰恰是媒体机构和媒体人的天然优势。

  媒体作为新闻采集、制作和发布的专业机构,拥有固定的新闻获取渠道和法定的新闻采访权,如通讯社、图片社的新闻专线,媒体的读者新闻热线、网站留言板和手机短信热线等。媒体人在长期的新闻采访与报道中积累了相当的政府资源、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具备了获取独家新闻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媒体机构与媒体人比较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熟悉新闻传播的方式方法,能够把握住宣传报道的分寸尺度,在发表言论和与网民、微博客交流互动中掌握着一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相比一般的、普通的微博,媒体机构与媒体人的微博在新闻源与话语权方面占据特殊的优势。

  第三,媒体与媒体人的微博有特殊的传播推广渠道。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报道中,人民网专门开辟了“2011两会上会记者微博群”,既能发挥用微博报道“两会”的作用,又达到了直接推介上会记者微博的效果。除了“两会”这样重大的新闻报道,建有微博应用的网站都在本网站的重要位置或者母媒体中推介自己记者、编辑的微博,转发记者编辑的微博观点和评论。

  新闻网站如此,与媒体、媒体人有着密切关系的商业网站也为其进行着特殊的传播与推广。商业网站对媒体机构进行“V”认证,为它们建立“媒体汇”、“媒体广场”,在分类微博中特别推荐媒体人的微博,在重大、突发新闻事件发生时重点突出媒体与媒体人微博的内容,诸如此类都使媒体机构与媒体人有了超越常规的传播渠道,能获得更多的粉丝和关注,也使得媒体与媒体人发布的内容能够在短时间获得大范围的发布与传播。

  特殊群体必然担当特殊责任

  微博作为Web2.0的典型应用,拥有与其他Web2.0应用一样的特征,如用户创造内容、高互动性,自由分享、共享信息等,但是微博更突出的一点在于“关注”、“粉丝”与“转发”都是用户的主动行为,微博的传播效果与其拥有的“粉丝”、“关注”呈正相关度,并且因“转发”而一层层对外扩散,呈现出几何级的倍增涟漪效应。媒体与媒体人的微博,拥有相当数量的粉丝,又有独家的新闻源和特别的推广渠道,因此,媒体与媒体人在微博中的行为就特别值得重视,需要承担特殊的责任。

  如果把媒体与媒体人在微博中的发言界定为职务行为,那么他们首先要遵循新闻传播价值规律,秉守“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确保自己的微博发言真实、准确,还要担负起辨别微博谣言、微博假新闻的职责,除了自己不转发、不传谣以外,还应尽可能用自己的新闻判断和专业知识来厘清基本事实,如果能获得新闻真相则应当即时发布,如果不能获取新闻真相也可以通过评论、回复等功能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帮助分析新闻事实,提醒一般微博用户审慎思考。

  现在有一些媒体与媒体人将没能在报纸、广播和电视中报道的新闻转移至微博,微博平台因而成为新闻传播的第一战场。目前,尚无法规条例约束新闻媒体机构和新闻人如此操作,也无法认定这种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暂且抛开政策、法规是否许可不谈,如果媒体与媒体人将微博作为新闻报道发布的第一渠道,也就意味着微博拥有与传统媒体一样的价值和地位,因此,在微博中发布的新闻不仅要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权威、新鲜等新闻价值规律,还需意识到新闻报道发布后的社会效果,进而承担相应的舆论引导责任。

  知名学者喻国明认为,从社会全局角度看,媒介工作者、专业媒介最重要的角色扮演、价值功能,就是站在社会全局的角度为利益表达的评估、意见表达的平衡起到某种保驾护航的作用。今天的社会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一种解释力,因此媒体与媒体人的重要角色是为社会提供鉴别力和解释力。另一方面,所有公民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会实际使用他们接收到的全部材料。出于个人需要或者个人选择,许多人自愿把分析与决定的权利交给他们所信任的领袖。基于这两种情形,媒体与媒体人应当利用在微博平台中的特殊地位,充当起“意见领袖”的责任,加强与“粉丝”的直接沟通与交流,营造良好的微博言论环境,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

  规范媒体与媒体人的微博使用

  《新闻记者》在点评《中国新闻周刊》的“金庸去世”假新闻时认为,该事件暴露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编流程不规范,对员工教育不力、管理不

  严等问题。其实,何尝是《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微博平台的应用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和严谨的操作流程,大多数刚刚涉足微博的传统媒体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如何规范使用微博、公共主页等社会化媒体呢?路透社出台了《网络报道守则》,对记者使用社会化媒体制定了详细规范。在国内,媒体和媒体人开设微博账户的虽然很多,但还没看到有媒体机构出台相应的管理规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尚未对微博的传播职能进行规范。

  站在学者研究的角度看,社会化媒体作为新闻传播的新型渠道与平台是大势所趋,限制与禁止媒体与媒体人使用社会化媒体已不可能。因此,只能从规范和建议的角度为媒体与媒体人使用微博、公共主页等提出要求,发挥媒体与媒体人在微博中的特殊作用。正如路透社的《网络报道守则》所言:

  “路透的宗旨要求我们利用一切可能的新技术为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是要支持,而不是禁止记者利用社会化媒体这一重要的新工具。”“鼓励记者充分使用社会化媒体,但同样希望记者能完全了解使用社会化媒体的风险。”

  规范媒体与媒体人使用社会化媒体工具,可以采取下面三种措施:

  首先要明确所开设账户的性质。媒体人账户要分清是仅用于私人、匿名使用的,还是兼有工作职能的;媒体账户要确定是媒体官方账户还是某一个人未经许可开设的媒体账户。有些大的媒体集团旗下有多个报纸、刊物,一个综合性电台、电视台有若干个频道、栏目,作为媒体集团、广播总台和电视总台,是允许各自为政开设多个账号还是以一个总账号对外,这些都需要明确规范。

  第二,进行突发事件报道时要谨慎。微博具有报道突发事件的特殊优势,因此,媒体机构如果要借助微博报道突发新闻,就需要建立完整的报道、编辑、审核流程。媒体人要发布与此相关的独家新闻,要征得媒体机构的许可。无论是媒体机构还是媒体人,都要在确保新闻真实的基础上再抢发新闻,一些敏感事件在发布文字的同时最好能配上图片。微博新闻发布后会有多方评论,应及时回复,对不同观点和意见的评论应保留原始数据,不宜删除。

  第三,不轻易转发来自网民的新闻、言论。特别是媒体官方微博,不能轻易转发他人的微博发言,更不能把网民新闻、言论变为自已的微博发言。媒体人在微博发言中如果是针对某一新闻事件的言论,应明确所持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机构。媒体人微博中有不少报纸总编辑、电台电视台领导,更需谨言慎行,即使你表明了你的观点、行为都是非职务行为,但因为身份的特殊性,还是很难避免被认为是代表媒体在发言。

  在网络世界里,媒体与媒体人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已经呈现出日益交叉的趋势。如何真正规范媒体与媒体人的微博使用,还需行政管理部门和媒体单位真正深入研究社会化媒体的特征和传播效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社会发展与媒体发展的职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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