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引导语:日益频发的公共危机不断强化着人们对其复杂性、多样性特征的认知,展现着风险社会与转型社会对公共管理的现实挑战,也让传统的“单边治理”显得不合时宜。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重视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不断深化的社会危机认知、不断发展的多元组织互动、不断涌现的社会组织,都预示着治理作为社会管理过程的“理想图景”,也昭示了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理路。
公共危机治理是嵌入日常活动的过程
危机管理的经验一再证明,缺乏常态介入是公共危机管理低效或无效的重要根源。基于经验的“刺激—反应”模式不仅影响着危机管理的前瞻性和回应性,也影响着危机管理的现实绩效,甚至可能带来一系列次生风险。由此,对公共危机本身和危机管理观念的重新审视就成为危机应对的逻辑起点。
在风险社会中,危机不可避免地与风险相伴,风险的持久性决定了危机的常态性。具有严重后果的风险已不能被看作是相距甚远的偶然因素,危机本身业已嵌入到社会日常活动的中心。从其动态的发展演化来看,公共危机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一个连续的、“不利情境”汇聚的过程,是一个包含了潜伏期、发展期、爆发期以及恢复期等阶段在内的生命周期。这决定了危机治理也应当是一个嵌入社会日常活动中的积极的系统过程,不仅要应对危机,更要防范和化解危机。
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将危机管理的生命周期模型从最初的准备、响应、恢复三个阶段,修正为减缓、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就反映了对危机治理的这一重要理念的确认:由重视事后应对转向重视事前预防。减缓和准备是危机发生前的两个阶段。减缓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如防御洪水或加固建筑物等)、风险管理(如脆弱性评估,致灾因子和承载力调查等)以及公共教育方面的培训等行动以减少灾害或潜在灾害的影响程度,更加强调减少风险的长期解决方案;准备是通过领导能力、政策、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及培训、预备和演练来加强备灾能力。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认为,减缓和准备两个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危机治理的绩效。可见,危机的常态性和危机管理的现实性都决定了,危机治理必须更关注社会范围的问题,而不是局部或内部问题,必须致力于长远目标,而不是短视行为或短期政策,必须经历从单纯的手段应用到全面治理的深刻变化。
为此,公共危机治理必须构建社会范围的“持续的制度”。这种制度构建必须根据危机演化和治理反馈的信息持续进行决策调整,以协调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优化社会资源在危机治理中的表现形态,从而形成一个贯穿整个危机生命周期的社会系统,以实现对危机治理的“积极建设”。同时,在日常活动中,要通过体系化的教育培训和信息传播提升公众对于风险的认知,培养人们的'风险意识和对自我保护的责任感;要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不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学习,并将其作为危机治理能力提升和系统完善的基础环节;还要通过风险沟通与评价不断积累社会资本,汲取危机治理的经验教训,以提升整个社会的危机治理能力。
完善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
专业分工取向的公共行政已不足以回应多元、动态的治理需求,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瞬时性、紧急性和不可预知性,以及政府资源、制度和能力的约束,都使得政府“单边治理”模式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甚至可能带来由政府资源性瓶颈、政策性困境、系统性矛盾等引发的新危机。面对日益频发的公共危机,政府无力也不必包揽危机治理的全部责任,而应实施“社会战略”,建立并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危机治理应被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治理过程的基础不再是控制,而是协调。政府不再是危机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当由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主体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以达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方式的最优化。
就其参与基础来看,多元主体首先形成的是围绕危机本身、现有行动、防护方案等信息供求的链接关系,围绕此关系,多元主体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加快响应速度、平衡信息供求。一方面,这种关系可以作为信息沟通的有效渠道来消除危机中的不确定性,以利于主体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危机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决定了主体间的信任,而信任关系有利于减少和消除风险,这种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条件下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
就其协调方式来看,多元主体是通过形成协商对话的互动关系来趋向一种“集体行动”的。其核心在于围绕公共危机治理的及时、连续、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这不仅可以帮助公众认识和理解公共危机中的责任、响应、规划等关键议题,也有利于消解主体间的紧张关系,以形成协商合作的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话与互动,多元主体在危机减缓、准备、响应和恢复等各阶段的角色、功能、责任得以分配和确认,实现了其单一角色和群体身份的紧密结合,这有利于公共危机的治理规则和秩序的建立。
就其行为模式来看,多元主体间将形成相互协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的伙伴关系。这意味着,主体间的行为模式应当是平等参与、共同协作、相互监督,也意味着危机治理的权力和责任应当被重新分配。为此,围绕危机治理的各个环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主体应当在利益协调、专业协作、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组成富有弹性的治理网络,并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实现危机治理绩效最大化,消弭危机,从而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重视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着眼于“转型社会”多元主体间协同作用的有效发挥和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对社会组织的作用重估显得非常必要。在现代社会的“专业化”进程中,相较于政府和企业,诸如志愿者组织、倡导团体、救助团体等社会组织更能保持进入边缘化群体的途径,保持动员志愿工作的能力和灵活性,保持发生不道德行为和“双重失灵”时的谴责和监督功能。这些特征决定了社会组织在促进志愿和义务工作、发动社会动员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这种优势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直接实现了治理的公共性,也极大地提高了治理绩效。
从专业能力和领域来看,不同于部门导向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基于其创始价值观和技术背景的专业性,可以有效介入公共危机的每一个“细微角落”,并使人关注“全方位思考”,以应对危机的开放性、扩散性和多元性。同时,社会组织的思维逻辑与角度更容易在全球化的交流与碰撞中迅速发展,给复杂的和非程序化的危机治理带来创新思维,以提高公共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这充分表现在,公共危机治理的实例中社会组织的危机应对,已不再停留于危机监控、情报提供或灾民个体层面,而开始显现在紧急资源供应、社会初期恢复等领域,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对政府职能的“替代效应”和“替补效应”。
从行为整合功能来看,社会组织在空间上距离公众较近,是社会情感表达和情感慰藉的渠道,是社会意识的“传感器”,并能够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对话机制强化社会理解。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积极活动将唤醒公民的公共意识,激活公民和弱势群体的自救潜能,以形成独立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绩效。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整合公民的个体行为,不仅有利于避免在危机状态下个体行为可能具有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更重要的是,在其自组织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服务目标、专业规范、利他价值将有利于促进公民具有合作、信任和互惠性的行为,进而有效地传递危机信息、降低社会成本、弥补制度缺失,以便更好地应对公共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