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
山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经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2016年12月3日批准通过,下面是服务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登记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下称中估协)制定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下称省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估协和省协会负责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经中估协登记的中介机构由中估协颁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经省协会登记的中介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并向中估协备案。
经登记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第五条 建立全省中介机构年度检查制度,经省协会登记的中介机,每年12月1至12月31日,为年检期间。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由省协会打印《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该证明须与《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 建立全国中介机构资信评价制度。省协会会同中估协对年度考评合格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信评价工作,颁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证书》。
第七条 建立全省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并公开中介机构在登记代理行业相关领域中所获得的`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中估协抄备。
第八条 建立全省中介机构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登记信息、年度考评结果、资信评价结果、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九条 省协会实时受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中介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工商确认的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机构内土地登记代理从业人员情况;
(五)向中估协申请登记的,由省协会填写推荐意见;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中介机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所属登记代理行业协会提交《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四)终止营业的;
(五)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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