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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4-06-24 05:24:04 方宇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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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用益物权,它是我国农业生产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半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承包合同的内容而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之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区别

  在权利主体上,土地经营权人是市场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三权分置”所引起的体系效应之下,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在权利设定依据上,土地经营权产生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时)或“承包合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之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民法典》)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就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性,“人人有份”,体现福利性和保障性,处分较受限制;但土地经营权是经营主体(市场主体)就承包农户承包经营的或集体经济组织未予发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市场化的权利,无论其取得还是处分,均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作强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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