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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2)

时间:2017-05-24 19:25:40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五)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拾得遗失物,需具备两个要件,须为遗失物和须有拾得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六)国有化和没收

  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革命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所有权。②赠与和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而仍与之交易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受让人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而获得该物,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该项财产,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赠与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出于善意,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未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下,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财产时起,受让人便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受让人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让与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时,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如果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的所得,也应返还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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