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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时间:2017-05-24 19:17:33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那么物权的分类有哪些呢?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自物权一样,都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物权的各种效力。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1.权利主体不同 自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所有人没有必要在自己的财产上享有他物权,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尽管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的部分权能,但非所有人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对于所有人来说,尽管在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所有权的权能,但他仍然对其财产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2.权利的内容不同 他物权不过是从自物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所以,他物权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表现在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正当行使其权利,如果其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由于其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此它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自物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不因为法律事实的产生或终止而使自物权绝对地消灭。他物权则不同。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实际使用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特定的使用功能。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只要具有交换价值即可,无须具备特定的使用功能。

  2.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4.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是权利物权。

  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五、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和永佃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地役权为从属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设定行为须定为有期。

  七、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

  以物权之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可将物权划分为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或不得处分其物权。采矿权和捕捞权为依特别法的物权,也必须登记。法定物权(如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无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原则上不需经过登记,但船舶和航空器则须经过登记。 区分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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