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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知识点,欢迎参考!
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所以在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不采用如赔礼道歉一类的非财产性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或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是:
①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方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亦有体现。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就应承担责任。可见,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通常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行为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时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是:
①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②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③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不作为的违约和作为的违约两种。
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不作为即为违约。如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债务,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即违约。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具体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等。不作为的违约行为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
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违反约定作为的情况,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时,不得饲养宠物,而承租人违反该约定饲养了宠物,这就是作为的违约。
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体现对违约行为的谴责,有利于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大小的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以及免责条款效力的适用等。
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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