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一、行政补偿标准概况
行政补偿的标准主要来自于宪法和有关征用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根据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等行为,须予以正当补偿。
①“正当补偿”又称“公正补偿”或者说“公平补偿”。
②关于何为“正当补偿”的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救济法学上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即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偿说。
注: ①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正当补偿,不得收为公用。”
② 正当补偿,英文为“duecompensation”,其中英文单词“due",汉译为“充分的、正当的、公正的、公平的、合法的”,因此,我国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翻译过来的所谓“公正补偿”、“正当补偿”乃至“公平补偿”,其实是一回事。
(一)完全补偿说
日本学者的完全补偿说认为,“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于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按照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需要补偿全部损失,即补偿被收用财产的一般市场交易价格。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补偿应当“经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权益的适当斟酌予以确定”。这种规定十分抽象、含糊。为明确起见,符合目的性的做法是:首先审查“完全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应当给付多少,补偿应当与财产损失平衡,计算根据是考虑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这里的关键是流通价值(市场价)。通常应予完全补偿的根据至少包括:①财产保障本身;②负担平等标准;③以市场标准和竞争标准为根据的现有市场秩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补偿’。
(二)适当补偿说
适当补偿说,又称相当补偿说,该学说认为,宪法关于正当补偿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基准计算出合理的金额予以补偿就足够了。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可以规定对人民受损权益的补偿,不必一定以全额补偿,而是可以权衡侵犯人民权益的公共需求、国库的能力等,给予相当的补偿。
二、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坚持的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或“完全补偿”的标准。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立法关于补偿标准规定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况:
1.“适当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注: ①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臵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② 参见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8条规定:“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④ 参见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⑤ 参见199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65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给予适当补偿。”
2.“相应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3.“合理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