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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赔偿的特点和范围

时间:2018-04-27 15:30:07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赔偿的特点和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的内涵,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有一个演变、拓展的过程。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补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征用补偿。这是行政补偿的经典含义,指的是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取得私人的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之后所给予的补偿。第二,无因管理补偿。指的是私人为公共利益实施了无因管理,为支付其在无因管理过程中所付出的损失而由政府给予补偿。第三,公务行为附随结果的补偿。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合法的公务行为时,产生了损害私人利益的附随后果,对此给予的补偿。当然,对于公务行为附随结果的补救,究竟属于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

  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制度特点

  基于行政补偿的内涵,可以发现,行政补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首先,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私人为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别牺牲。无论是财产性利益的征用,还是非财产性利益的征用,或者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无因管理,甚是因公务行为的附随后果所遭受的损失,都可以看作是私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因合法公务行为的实施而遭受的特别损失,一般称之为特别牺牲。所谓“特别”,指的是由于这种损失和牺牲只是个别人、少数人在特定情况下所遭受的,而不是所有人共同遭受的普遍损失、普遍牺牲。后者如公民因政府征收税费所损失的利益,便属普遍牺牲,不能获得补偿,或者不能获得充分补偿。

  其次,导致行政补偿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这里所谓的合法,不是指结果合法,因为这些行为均以牺牲个别私人的合法利益为结果,在结果上很难被称之为合法。因此,对引起行政补偿的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目的合法和形式合法,即一方面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另一方面该行为在实施主体、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方面均无违法情形。行政补偿,通过合法致损这一点,与引起行政赔偿的违法致害构成根本区别。

  再次,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就是说,行政补偿本身并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是由于其合法实施的某种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造成了私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为这种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当然,在实现行政补偿的程序上,如果由行政机关对补偿问题做出某种决定,那么,这种决定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标的。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

  一、财产性利益补偿

  财产性利益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或限制私人的财产性利益,对其损失给予的补偿。

  财产性利益补偿,是行政补偿的典型形态和源头,具体而言,其范围包括:

  1.财产性利益征收征用补偿

  即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私人财产利益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给予的补偿。如土地等不动产的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企业征用补偿、移民补偿、专利征收补偿、取消相对人公法上地位(如废止许可证)的补偿等。

  2.财产性利益限制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并不取得私人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是基于公共目的限制私人财产性权利的行使,也需给予补偿。如基于生态保护的'需要限制私人采伐权、捕捞权、狩猎权的行使,或者基于文物保护的需要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或者基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对居民生产、生活的限制,乃至于因变更许可证而限缩被许可行为范围所造成的损失,都属于现实私人财产性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行政补偿。

  3.公务行为附随效果损失补偿

  即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并不以取得或限制私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但在客观后果上却造成了私人财产性利益所损失,此时也应给予补偿。例如,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而划定保护区,导致保护区内的动物损害附近农作物甚至伤人;又如,由于修建公用设施而给周边的生活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等等。此类损失,也在行政补偿的范围之内。

  二、人身性利益补偿

  但实际上,通过公民牺牲人身利益而满足公共利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我们认为,公民人身性利益的牺牲补偿应当得到承认,但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如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长时间的自由权不得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剥夺或限制,而其他人身性利益如劳动自由、短时间的人身自由等可以受到适当限制。但这也并非绝对,在极个别情况下存在例外。例如,为了公共卫生的需要,政府要求公民必须接种某种疫苗,否则可能引发大规模疫病。但该疫苗的接种可能造成十万分之一人群健康受到损失或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因接种疫苗而致死、致残、致病者便应视为基于公共利益而牺牲了人身性利益,国家应当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损失补偿是指私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而受到损失(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和人身利益损失)所应当获得的补偿。例如,公民在突发公共危机中参加应急救援,公民协助警察抓捕歹徒等。由于这些无因管理行为致使私人权益遭受损失的,属于特别牺牲,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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