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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常见法律原则集锦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即将制定物权法,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已临关键阶段。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常见的法律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具体含义:
1、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 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3、 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
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常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支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庆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5、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世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合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序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具体内容: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当事人主体平等;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
(3)与主体不可分割;
民法的作用
主要有三个方面;
1、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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