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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24-09-27 05:31:52 统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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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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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 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统 计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统计师,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有效证明。

  5、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 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 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 之曰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2年。

  2、获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3年。

  3、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4年。

  4、非统计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5年。

  5、统计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6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 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并能在工作中熟练地应用。

  2、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 策,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熟悉与统 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3、熟悉统计专业省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调查 方案、统计规章1次;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 出改革方案,被省(部)级以上统计机构采纳。

  2、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专项调查2项。

  3、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社会、经济、科技、统计研究课题1项。

  4、获省(部)级表彰;或获统计类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 奖2项。

  5、主持或承担整理、编辑省级统计年鉴、年度统计资料、汇编 专辑等2部;或整理、编辑市(州)所属机构上述同类资料3部;或 整理、编辑县所属机构、各类企业上述同类资料5部。

  6、在公开出版的全国大型统计资料汇编中,主持或承担加工 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部份;或加工整理和编辑本地区、本部 门统计资料2部;或加工整理和编辑企业统计资料3部。

  7、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记二等功1次以上或 市(厅)级表彰1次以上;或获国家统计局、省人民政府各类统计 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8、在县、乡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累计3次 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公开出版的统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在全国学术性会议上发表、交流统计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 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3篇。

  3、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 发表统计论文、分析报告3篇。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的基层统计人员,论文条件可相应放宽1篇。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的学历(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如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开发 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 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报告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 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 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 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 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 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 贵州 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黔人通 [2007)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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