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或将迎来重大变革
引导语:2016年10月24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或将迎来重大变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扩充了危险货物范围
原《规定》中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新征求意见稿中极大地扩充了危险货物的定义范围,除了包装危险货物还增加了散装危险货物,主要有: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4.《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5.《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å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6.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调整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细化明确了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第六条);
取消了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的安全条件论证;
调整了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增加了安全施舍设计的要求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第十~十五条);
扩充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第十七条)。
三、单独设立“经营者资质”章节
相较于原《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要求单独设立了一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更新: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4月对原《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4月对原《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经营者应遵循最新法规要求;
调整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的额外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九、二十条);
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经营阶段,《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新增一次中期安全评价及报告(第二十五条)
四、细化作业管理要求
新增了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对于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第三十四条);
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以及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检查责任(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的重要项目为:经营资质与文件,包括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资质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安全评估/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与评估等开展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艺与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维护;应急管理等内容。本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