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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工服务社转让受阻
导语:社会工作通过自己的服务,可以在社会上弘扬服务和慈善精神,促进互相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促进社会和谐。这样,社会工作就直接或间接地发挥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近日深圳一家社工服务社因被转让,导致社工被拖欠工资的新闻,引起公众关注。在民众的理解上,慈善公益团体等民非机构在运作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机构资产也不属于任何个人。但近年来由于民间慈善公益团体发展迅速,加上政府购买服务的普遍,不少民非机构有经济实体化趋势,由此出现不少公益机构法人变更,甚至机构转让的现象。在多地明文规定民非机构不准转让的大环境下,少数如温州等城市,也在为公益慈善团体在内的民非机构寻求资产界定,及其在转让、继承、赠与等事务上的法律保护。
事件回放社工机构转让叫停
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专业组织机构,一共拥有163名社工。2013年12月下旬,有网友在网上称:“深圳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前法人卷走机构会计账本,现在拖欠全机构社工工资、社保、公积金。”
事情在网上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媒体介入下,这场公益机构欠薪事件被摊在阳光下,原来这都是转让惹的祸:10月份时,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理事长陈飞鹏计划把服务社转让给李志坚。而机构法人代表钟英红已辞去原来兼任的副总干事一职,也希望机构理事会尽快处理法人代表的离任事宜。但其间管理层交接出现问题,现在的负责人李志坚想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也没有成功。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工服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东西方社工服务社此前曾经进行过一次法人变更,由原创办人陈飞鹏变更为钟英红。而这一次由于涉及到机构转让,深圳市民政局认为不合现行法规要求,没有同意变更。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网站上,记者查询到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在2010年8月12日变更法人的办结信息,之后再没有变更法人的办结记录。
至于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眼下的运营情况,该社总干事李慧敏表示:“现在服务社的账户上已经一分钱都没有了,本来12月15日发工资的。”据其介绍,今年初,该服务社理事长陈飞鹏拿走了2007年到2012年的账本,由此影响到服务社的招投标、年审及评估。李慧敏表示,按往常,这些社工机构的法人代表都是先筹得一部分钱,给社工发了工资,之后民政局拨款下来后再填上窟窿。而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的法人代表钟英红则表示:“我还在履行法人职责,虽然我已经辞去了副总干事的职务,但在招人、签约等事宜,我仍然会出面。”
政府意见系内部矛盾引起
对于东西方社工服务社涉及的转让和欠薪一事,深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副处长肖敏智向记者介绍:“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的问题是由内部矛盾引起,属于合伙机构管理人员之间不和,目前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在处理此事。”至于该机构拖欠工资一事,肖表示,今年民政局对社工组织资金的下发已经封账,钱已经全部拨出到深圳各个区里,因为要走流程,资金最终到达社工机构的账户上肯定有一段时间。
而深圳市社工协会秘书长闾晓文认为:“东西方社工服务社遇到的情况有些特殊。以前的负责人把机构转让给另一人,收了一些转让费,后来双方在一些细节上有矛盾,所以在公章、银行账户交接上都不顺畅。”
闾晓文透露,社工协会给东西方社工服务社数位管理层都打了电话,开了几次协调会,但是无法把双方约到场。“个人认为不论管理层如何变更,社工是和机构签劳动合同的,不能拖欠社工的工资,也不可以影响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否则就按照法律办事。”
“社工机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不建议像公司一般随意的转让。同时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出现的问题,也反映了一些社工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作用的缺失,使得个人作出的决定非常草率。”闾晓文表示。
行业看法民非机构经济实体化导致问题
惠州市阳光公益组织负责人梁浩表示:“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的‘转让’事件反映出,这几年出现了社工机构的类经济实体化的现象,创办人将其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看待,所以才会出现这种转让的情况。”
梁浩表示,从机构属性上来讲,社工机构属于民非机构的一种,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存在转让。如果只是法人变更,就按照章程规定,接受审计、理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到因为法人变更而带来的机构宗旨、业务范围等一系列的变更,同样要经过理事会的决议,而且要上报主管单位批准。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会长王颂汤则认为,如今很多民非机构经营内容、方式较过去有了新的内容。“这几年也不断听到‘社工机构谋取利润’的说法。社工机构首先是一个NGO,这其实有悖于NGO的组织属性和理念。”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民非机构是政府的政策和购买服务引导激励出来的,可能发展得比较快,出现了一些‘形式上’的民非机构。这些机构中,有的创办人可能原来是做企业经营或者其他工作,未必认同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只是首先在形式上设立一个机构,所以才会出现现在这一系列问题。”王颂汤分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从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看,并不允许民非机构转让。但一些地方,如温州正在探索民非的转让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法律上是非营利组织,就不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转让,其资产已经不属于举办人所有。但可以转赠给其他同类民非或合并,也可以经过合法程序变更法人。”邓国胜说,“但民众要清晰的是,设立民非是从事公益事业,举办者以使命为先,而不是挣钱的新工具。”
地方政府温州首尝民非转让遭质疑
据媒体报道,近期温州市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1+7(下称《意见》)系列文件,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指明方向,并首次确定了民非机构资产所有权的性质和属性,并就其转让、继承、赠与等事项提出了处理意见。
《意见》中规定,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对此新规,邓国胜明确指出,温州的新规定或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此温州市民政局局长李爱燕表示:“好多现有条例并不适用,这三类民非如果出资方不是以捐赠的意愿来做,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谁投资归谁所有,这很正常,至于能否继承、转让、赠与,我们看台湾有好多这样的机构,爷爷做完传给爸爸,爸爸做完传给儿子,这样造福社会的事业能传承下去是好事。”
面对民非领域鱼龙混杂的现状,邓国胜建议,对有营利动机、希望获得合理回报的机构,应让其到工商注册,同时在民政注册为民非,必须保持非营利的性质。
王颂汤则提出社会企业的概念来解决民非问题。“所谓社会企业,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除满足自身运营外,也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其转让、继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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