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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工作者区别
专业社工机构的介入可以弥补居委会精力和能力不够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外来组织”的身份,与居民之间不存在“信任危机”,且机构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开展工作,对居民而言更具有亲和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工作者区别,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短板”
从目前来看,社区居委会很难按照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要求来承担起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任,原因如下:
精力不够。现实中,居委会承担了基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还时常要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考核、评比,疲于应付。而由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普遍不高,因此不少“新人”只是想把它作为一个暂时的跳板,为考取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积蓄能量,因而也没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社区工作上。
能力不足。社区社会工作需要专业的方法、手段、理论、理念,虽然如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职业化、年轻化,但是绝大多数不是社会学、社会工作或者相关专业出身,由于他们既有的知识结构相对缺乏社区、社会工作等概念,因此,在从事社区工作时也就缺乏基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操作手法。
组织缺陷。社区居委会并不是一个法人主体,缺乏独立的产权和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支撑。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化的影响,现实中居委会很难和政府成为相对平等的主体而满足各自的需求。
专业社工机构的“长处”
正是由于目前的社区居委会存在上述不足,因此现阶段很多地方在实践中将以社区社会工作为定位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引入到社区中。毋庸置疑,专业社工机构的介入可以弥补居委会精力和能力不够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外来组织”的身份,与居民之间不存在“信任危机”,且机构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开展工作,对居民而言更具有亲和力;还有一点就是专业社工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是有着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的法律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也更加对等,可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化对机构社工从事社区工作时的影响。
当然,也要注意到,由于中国的社工机构发展时间还相当短,发展速度又相当快,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专业化不足、能力不够、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才会导致居民和政府认为他们与居委会做的事情一样,至少没有太大的区别,甚至在有些问题的解决上还不如居委会管用。专业社工机构的成长和成熟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的创新探索
从长期来看,社区居委会和专业社工机构可能都将面临着转型,政府、居委会、社工机构对可能的变化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只有社区居委会是常驻某个社区,以全体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并对整体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负责的组织。居委会组织拥有多种资源优势,在一个社区的地域范围内,没有哪个组织的地位和影响力能够与居委会组织相比。虽然当前普遍存在着社区居委会的现实工作与其原有功能定位相背离的现象,但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修正。
减负。居委会行政化和负担过重的问题已经被认识到,从民政部到各地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7月,民政部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目标及八个方面的措施。不过从一些基层调研情况看,“减负”与“反弹”一直在博弈当中。
增能。所谓增能,是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升。对于广大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来讲,社会工作是一种新鲜的知识和专业,在其既有的知识结构中是欠缺的,需要通过培训来补课。从全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到各地组织的各种社会工作者能力培训,几年下来效果逐渐显现,许多社区工作者已经开始在社区工作中自觉使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
创新。体制机制上的探索改进是社区居委会减负和增能背后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居委会的定位以及减负增能的效果。比如,创新探索具体涉及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事务站)之间的关系,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外来组织之间的关系,与社区内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一系列变化的基础之上,社区居委会的定位从原来的对上负责、转变为常驻社区并链接多方资源的枢纽型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长期立足本社区,并利用专业社区工作的方法进行社区建设。另外,居委会的法律定位也需要再思考,可以探索将其定位为社团法人,从而解决其法律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
专业社工机构的转型与定位
相对于社区居委会长期根植于一个社区之中的情况而言,专业社工机构毕竟是外来组织。当社区居委会不断转型,开始掌握社区工作的专业方法之后,而且又通过减负和体制机制调整而有精力从事社区工作,那么与目前专业社工机构所能够提供的服务就存在了相当大的重合,其工作的对象都是社区全体居民,工作的目标都是运用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来进行社区建设和促进社区发展。因而,专业社工机构也要相应地进行转型与重新定位,其定位可以从直接的社区社会工作的提供者转变为咨询型、支持型的组织,通过与居委会合作,对居委会提供培训支持并引入资源,推动社区居委会组织发动社区居民进行自组织,不断激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社区内的居民参与以及居民自组织的发展才是居民自治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根本和基础。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社区居委会、以社区工作为定位的社工机构、其他专业领域的社工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孵化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主体。有学者将外来的组织对社区内自我组织的帮助称作“U+B”结构,即通过外来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最终实现社会的自我治理。甚至各种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可以参与到社区建设的实践中来,发挥智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作用。总之,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之下,各个主体的合作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当然,在各个主体介入社区的过程中,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都将是必修的功课。
多元合作 提升社区和谐共治效能
社区居委会与以社区工作为定位的专业社工机构,它们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两者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动态看待社区居委会与专业社工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对于政府而言,除了通过减负、增能、体制机制的调整来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社区居委会所处的不同状态来分别采取对策,不能一刀切。对于能力较弱或者面对的矛盾比较突出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引进专业社工机构,让其介入社区直接从事社区社会工作;而对于已经有初步社会工作基础的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的介入目标就主要是为居委会培力赋能,使居委会工作人员快速成长为合格的社区社工,让居委会承担起专业社区工作的任务,他们视整个社区为服务对象,从宏观视角去分析问题,既能够掌握社区问题与需求,也能够充分发掘社区内部资源,还能够有效链接外部各种资源,最终促进社区的和谐连续发展。
社会是复杂的,要科学分析各种可能的影响要素并灵活采取应对策略。而且,社会的变化是缓慢的,变化来自于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专业社工机构等几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作用,相关各方都要有足够的耐心,允许“试错”,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失为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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