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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分析

时间:2024-06-15 15:50:44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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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分析

  完善股票市场竞争机制,坚决淘汰劣质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详细内容,欢迎参考查看。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分析

  退市又称终止上市或摘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挂牌交易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它有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之分。自愿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关所作出的决议而从证券交易所退出的行为;强制退市则是由于公司不具备继续上市的条件,而被主管机关强制要求退出证券交易所的情形。退市的主要原因是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退市的公司大多是在经营上已无计可施、债务负担沉重、重组价值丧失。

  我国退市制度概况

  从2001年出现第一家退市公司,到2009年5 月两家公司自愿申请退市,在8年的时间里,沪深主板有60家股票退市。除了17家上市公司是由于吸收合并,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自愿申请退市外,其余43家公司退市主因就是连续亏损。其中,连续四年亏损7家;连续三年半亏损19家;连续三年亏损之后,未能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公司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共有9家公司;由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未获同意共有4家;申请宽限期未获通过1家;会计师持否定意见或不表示意见3家。截止2010年8月,我国主板上市公司总计1894家,其中共有70家上市公司的74只股票( 70家A股,4家B股) 退市,包括上海交所的35家上市公司和深交所的35家上市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85%。

  自2009年10月31日我国创业板运行以来,在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创业板的退市问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提出创业板退市的三大要点:直接退市、快速退市、杜绝借壳炒作,为我国创业板市场试行退市制度提供了思路。作为一种市场纠错机制,退市制度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虽执行多年,但我国股票市场历年退市公司的数量较少,退市数量无论是相对于上市公司的总数还是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数量而言,比例都过低。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数量远远大于退市公司的数量,“进多退少”、“只进不出”,上市公司“进”、“退”失衡,造成了上市公司数量的有增无减和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失灵。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证券市场长期的体制缺陷

  证券市场长期的体制问题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出制度的形同虚设。我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是出于为国企改革服务而产生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特定体制下形成的中国股票市场上,产生了“壳”这样一种稀缺资源。也正是因为它的稀缺性,使得业绩差的公司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保壳,而各地政府也由于内在的利益驱动,积极地阻止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

  当前退市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退出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退市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备。一是退市标准单一,设置不尽完善,实施弹性较大。我国的退市标准过分关注于连续三年亏损,很多连续三年亏损则暂停上市的公司会实施“报表重组”。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微利,逃脱暂停上市处理;再接着亏损两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环往复。现有退市标准让本该退市的公司滞留场内,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带来障碍。二是退市标准中的数量标准较少。我国现有的退市标准中只有关于连续亏损、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三项量化指标,这些指标不能全面体现股票的价值和流动性,也缺乏整体的代表性。

  上市公司主动规避退市制度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是一个艰难的长期过程,保持上市地位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此,上市公司会想尽各种办法逃避退市,而各地政府也会运用各种手段帮助上市公司避免退市。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一般会通过重组或并购的方式力求保牌。常见的手法是在公司某年出现巨亏时,将利润后移使后续年份出现微薄盈利,以此来避免公司因出现连续亏损而退市。研究表明,在现实中,亏损公司能否成功保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有政府背景或者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各地政府运用注入资产、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和财政补贴等各种手段阻止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然而,政府的深度介入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反而造成了我国股票市场大量绩差公司“该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现象,同时还助长了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执行的完善

  首先,在制度层面,矫正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深化体制改革。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市场体制基础之上。首先,应明确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中国股市由于受到建立时“为国企解困”的初始动机的影响,长期以来,筹资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得到异常放大,而市场资源配置、投资增值、市场转换机制等其他功能则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导致了退市机制失灵。因此必须重新明确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并促使它们均衡发展。其次,贯彻市场机制,避免行政化。深化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是中国股市的根本所在。近年来,我国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它是股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它不可能解决股市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对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深化体制改革还是一项系统性的、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股市发展的一些基础性制度,比如强制分红制度、新股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还有待完善。此外,还应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有利于完善股票市场的退出通道。

  其次,在法规层面,完善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方面,笔者认为,股票价值首先取决于公司质量,而体现公司质量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多元化的,即除了体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外,还应综合体现公司的其他能力。而为了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体现公司能力的标准应当是可以量化的,因此,主张增加反映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退市标准,并以相关的财务指标作为具体的量化标准进行规范。另外,股票价值还体现在它的流动性,因此还应当增加反映股市动态变化的退市标准;增加退市的非数量标准,一方面加强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强化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规制,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退市标准中关于主动和自动退市的具体规定。

  再次,在操作层面,减小实施弹性,增强监管力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自身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严格执法。首先,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符合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启动退市程序,减小退市机制的实施弹性。其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于因亏损暂停上市的公司是否获准恢复上市的审查力度,应对这类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扭亏的真实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予以公告。另外,还建议在恢复上市之前设立一段时间的考验期,考查公司在这段时间是否能够持续盈利,而不是简单的依靠账目调整实现的暂时扭亏。最后,落实法律责任,增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可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退市机制的有效实施。

  最后,完善股票市场竞争机制,坚决淘汰劣质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目前的退市制度划分劣质上市公司的标准为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这个单一的标准很难检验出公司质量且操作性太低。此外,坚定推行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目前仅仅在信息披露方面体现退市制度与诚信建设的相关性,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扩大为经营情况、财会记录以及信息披露等全方面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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