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分析
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后,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收购与反收购行为将愈演愈烈。对于善意收购,收购双方在轻松友好的气氛中协商,平稳地完成收购;但对于敌意收购,被收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则会利用一切可行之策举起抵抗的武器,防止公司被收购。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反收购的策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显稚嫩,而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发展起来了许多反收购方法,这些方法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七种。一类是反收购的进攻性策略。主要包括“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策略、股份回购、“帕克曼(Pac-man)”防御和管理层收购(MBO)四种。一类是反收购的防御性策略。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安排、管理层防卫、“毒丸计划(poisonpill)”三种。
一、反收购的进攻型策略
1、“白衣骑士”策略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当目标公司遇到敌意收购时,管理层可以寻找一个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以比收购方所提要约更高的价格提出收购,这时,收购方若不以更高的价格来进行收购,则肯定不能取得成功。在此种情况下,收购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这种方法即使不能赶走收购方,也会使其付出较为高昂的代价。这种收购其实兼具“防御”与“进攻”的特点,目标公司在抵御收购方的恶意收购时主动出击,逼迫收购者望而生畏或半途而废。当然这种收购的最大受益者是公司管理人员,而不是股东。不谋求自身的利益而“肯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企业几乎是不存在的。“白衣骑士”并不是天使。为了吸引友好公司与恶意收购者竞价并最终击退后者,处于被收购威胁中的目标公司通常会与这家友好公司达成一些协议。当然,这些协议都是尽可能地使“白衣骑士”从中获益。
2、股份回购
目标公司若就自己的股份,以比收购价格更高的价格来回购时,收购方就不得不提高价格,因而增加其收购难度。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回购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只有在减资、公司分立与合并、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况下方可实施股权回购,但为抵御恶意收购,目标公司采取一些策略迂回收购,也可实现其曲线救国的目的。如目标公司通过第三方企业新设立一个公司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然后再由目标公司将新公司以合并的方式实现间接收购。不可否认,股份回购策略也存在较高的风险,对于那些以收购之名行股票套利之实的恶意收购者来说,目标公司的溢价回购股票,正好实现它赚取股票的资本利润。因此,我们常常把收购方的这种行为称之为“绿色勒索”。
3、“帕克曼”防御
帕克曼(Pac-man)防御(又称收购收购者)是目标公司先下手为强的反并购策略。当收购方试图启动收购目标公司的计划时,目标公司针锋相对,抢先收购袭击者的股票,或策动与目标公司关系密切的.友好公司出面收购袭击者,从而迫使收购公司转入防御,或至少赢得一定的时间以重新制定防御措施。帕克曼防御的最大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转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御能使目标公司进退自如:进可收购恶意收购方;退可因本公司拥有收购者的股权,即便目标企业被收购也能分享收购后带来利益。该策略要求目标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外部融资能力。加之该策略是所有策略中风险最高、争夺最为激烈的一种方式,因此,反收购方在选择时应慎重对待。
4、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s)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杠杆收购是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出资人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的金融工具。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定义,但是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时,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可了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从而为目标公司选择此种策略进行反收购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反收购的防御性策略
1、股权结构安排
公司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的股权安排是从根本上预防敌意收购的最佳策略,因为敌意收购成功的关键在于市场上有足够量的股份被收购。为了保持控制权,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大股东在开始设立公司时,就必须做到自我控股,让自己拥有可以控制公司的足够的股权,或者通过采取增加持有股份的方法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在发行股票时,也可以采用一些股票发行上的技巧,即利用不同股票的性质发行。如发行优先股、表决权受限制股及附有其他条件的股票。
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可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即通过子公司暗中购入母公司股份,达到自我控制,避免股权花落旁人。在没有受到敌意收购前,公司还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驱鲨剂条款),增加可能受到收购的成本,为公司控制权易手制造障碍。常见的反收购条款有:一是部分董事改选条款(staggered board provision)。如每年改选1/3的董事席位,这样即使收购方获得多数股票,也无法立即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二是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即目标公司在董事任职资格上进行一些特殊的限制,使得公司的董事都由己方相关联的人来担任,或公司的某些决策需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以增加收购方控制公司的难度。当然,对董事资格的限制应以不违背《公司法》的要求为前提。三是特别多数条款(super majority provision)。即如果修改公司章程的反收购条款,须经过特别多数股东的同意。
2、管理层防卫
管理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管理层常常认为:只有拒绝收购,才能提高收购价格;防止收购方以要约收购方式有意制造动荡,从而借机牟利;担心收购后自己的利益收到影响,如被降职,解职等。因此,管理层会采用各种策略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管理层防卫采用的策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降落伞策略”。
(1)金降落伞策略(Golden Parachutes)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而且董事、高层管理者都被解职时,被解职者可领到巨额退休金,以提高收购成本。该约定收益就像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2)银降落伞策略(Sliver Parachutes)
“银降落伞”是指规定目标公司一旦落入收购方手中,公司有义务向被解雇的中层管理人员(董事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较“金降落伞”策略略微逊色的保证金(根据工龄长短支付数周至数月的工资)。
(3)锡降落伞策略(Tin Parachutes)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两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
3、毒丸计划
“毒丸(poisonpill)策略”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策略”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提出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后来利普顿对毒丸计划进行了改进,将可转换的优先股转换为可以低价买进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债券,或将股票以高价卖给收购人的期权,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增加了其收购成本。收购方一旦收购,就好像吞食了“毒丸”一样不好处理,大有“饮鸩止渴”的意味,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 “毒丸计划”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未被禁止。常见的毒丸计划有:一是“负债毒丸计划”。是指目标公司在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例如,发行债券并约定在公司股权发生大规模转移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兑付,从而使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付,降低其收购兴趣。此种策略的弊端与优点同样明显,在阻止收购方目的实现的同时,公司可能因发行大量的债券产生不必要的负债,从而产生大量的闲置资金阻碍公司的发展。二是“人员毒丸计划”。“人员毒丸计划”的基本方法则是公司的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在公司被以不公平的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1人在收购后被降职或革职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收购方慎重考虑收购后更换管理层给公司带来的巨大影响。企业的管理层阵容越强大、越精干,实施这一策略的效果将越明显。当管理层的价值对收购方无足轻重,“人员毒丸计划”也就收效甚微了。
除以上七种主要的反收购策略外,目标公司还可选择定向配售稀释股份、重新评估资产增加收购成本、法律诉讼等方式实施反收购防卫。因此,在面对收购方的收购时,目标公司如果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选用一种反收购策略或数种反收购策略的组合在收购的过程中适时出击,有时能取得“一招毙敌”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当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上述诸种策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因此,要选择上述各种武器来实施反收购,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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