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企业新三板上市条件及其如何转板解读
随着独立IPO难度的加大,对于一些LED企业而言不管是主板、创业板还是中小企业板,门槛都相对较高,而新三板可以解决企业暂时上不去IPO的难题,则吸引了不少的LED企业转向新三板的怀抱。目前挂牌新三板的LED公司有17家,其中首批挂牌新三板的LED显示屏企业有:齐普光电、元亨光电、易事达。那么作为LED企业该如何登上有中国版“纳斯达克”之称的新三板,且如何才能够实现转板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LED企业新三板上市条件及其如何转板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条件
虽说新三板可以解决企业暂时上不去IPO的难题,但是并非没有限制。作为LED企业,如果想要在新三板上市,则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方能被认定为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不利变化,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主要是指拟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相关制度及议事规则,“三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效运行。公司运作规范主要指的是公司的各项制度,如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及律师要通过对企业全面的尽职调查,确定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和股份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中关村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取得中关村管委会的试点资格确认函,其他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国家级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须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程序
满足了新三板挂牌的条件,要实现新三板上市那么就要了解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过程。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进驻拟挂牌企业,对企业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后,讨论、确定重大财务、法律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前的改制重组方案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确定挂牌工作时间表。
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对拟挂牌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及合法合规事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规范经营情况;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二)改制重组阶段
企业改制重组是挂牌上市的关键环节,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方能圆满完成。
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具体而言,此阶段主要工作有: 1、进行股权融资;2、通过股权结构调整、业务重组及组织架构整合,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3、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4、设立股份公司。
(三)推荐挂牌阶段
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案材料,拟挂牌企业应当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试点资格确认函。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并形成内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业协会推荐公司挂牌,决定推荐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证券业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协会收到备案文件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备;主办券商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所推荐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协会对备案材料审查无异议,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四)股份挂牌前准备阶段
公司股份正式挂牌前,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试点资格确认函》),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五)股份上市交易
1、投资者范围。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具体包括:机构投资者(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交易方式。新三板市场交易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 万股以上。不足3 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3、交易限制。为了稳定市场,新三板规则对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3)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4)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限制。
如何实现在新三板转板
随着新三板的发展,转板问题已经成为相关各方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新三板管理当局拟把转板制度作为促进新三板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一些企业也是翘首以盼,甚至有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一个跳板,
然而目前为止我国在转板上的相关制度并没有健全。因此在转板的问题上,根据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49号文”),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转板制度作出的规定。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那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是什么呢?《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不难看出,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实现49号文下要实现转板,除符合股本总额、合法经营、财务规范等上市硬性要求外,还需在挂牌后足够引起机构投资者的关注,且存在相当规模的交易量,并通过公开交易使社会公众股比例超过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四亿元的超过10%)。此外,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在时间上还是公司质地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实现转板也需要很高的要求,但是也并非没有实现转板的可能。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信息显示新三板将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届时这个新兴的市场将展现更多亮点。证监会主席肖刚也表示,目前正考虑先从新三板跟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进行试点,制定转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业内人士也认为,转板试点有望率先推出,新三板转板试点推出后很可能会掀起一轮转板热潮,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有望先行先试。
【LED企业新三板上市条件及其如何转板解读】相关文章:
3.新三板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