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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及国内上市条件、流程及中介机构

时间:2024-10-20 14:29:26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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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及国内上市条件、流程及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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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第二章挂牌流程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2. 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4.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一、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二)材料制作阶段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1)反馈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四)登记挂牌阶段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码;(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3)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二、所需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新三板挂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即主办券商;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质)。各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主要负责挂牌公司的改制、挂牌公司的规范、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内核、挂牌申请及后续的持续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包括:

  (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订改制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组织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组;

  (4)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 对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中与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业提出整改的意见或建议, 并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有关财务问题;

  (5)协助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6)编制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时间表;

  (7)协助企业及律师事务所制作、编制有关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8)协助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

  (9)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0)协助企业完成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对企业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3、按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4、协调、安排中介机构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并使其按时制作挂牌申报材料。

  5、协助企业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企业资本运作、顺利开展挂牌工作。

  6、负责制作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申请所需材料,并为与之相关联的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7、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材料的内核。

  8、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及时的反馈。

  9、企业挂牌之后,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挂牌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企业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企业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所需要的文件;

  (8)对有关申请挂牌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四)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股改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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