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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审查的三项注意
新入职员工是用工关系的管理起点,起点的法律风险防控得当,有利于防止及减小今后法律风险的发生。2016年1月14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王凡,主讲“新入职员工法律风险防控”主题沙龙活动,通过讲解与讨论的形式帮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但知情权的审查不是无限的,需要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王律师表示,具体有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保险情况
王律师表示,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存在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或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如一个内退员工,经过招聘录用后,发现其保险是原单位上缴的,新单位应如何处理?王律师介绍了两种途径,一是可以考虑单独上一个兼职工伤险;二是考虑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有HR提到意外伤害险,对此王律师表示,因为内退员工到单位上班构成劳动关系,意外伤害险并不能替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可以。
二、年龄情况
对于快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王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该是终止的,之后属于劳务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如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并未和员工及时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是处于劳务关系期间仍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着,此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风险很大。
对此,王律师介绍,聘用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要先签署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的期限应截至到员工退休的那天,之后再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对于企业来讲是“双保险”。
三、联系方式
随着通讯手段日新月异,企业在和员工日常交流中,邮件、微信、QQ等手段非常常见。但微信、QQ等储存介质不同于书面,电子数据存在易被篡改性,当企业拿出微信或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员工首先可能会说这不是我的。那么从用人单位举证的角度来讲,就需证明这个QQ或微信就是劳动者本人的。
所以,如果微信、QQ可能与今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妨在入职时让员工对这个微信、QQ进行签字确认,对此王律师提供了一份送达条款范例,供企业参考。
公司向员工送达各类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为xxxx,员工接收公司各类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为xxxx。且员工确认其所属的手机号、QQ号、微信亦为接收公司各类通知时的有联系方式,具有与电子邮件相同的送达效力。
当员工上述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出现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由员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签署了这样的送达条款,如今后发生情况,通过短信或快递的方式无法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员工,万不得已时,也可以考虑通过邮件、微信、QQ等形式。在举证时可以以此举证入职时登记过员工的邮箱、微信、QQ等,可以证明送达的就是员工本人,也可以通过公证等手段,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的就是本人,送达的过程是真实有效的,这对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有力的补充。
最后,王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今后新员工入职时,要扩大员工联系方式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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