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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丰城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根据《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2016丰城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含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为: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200元 |
400元 |
600元 |
报销比例 |
95% |
90% |
85% |
年度内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设起付标准。
转外诊治的住院费用省内先个人自付10%,省外先自付15%,再按以上对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二、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不低于25万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5万元,超过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最高赔付额度为20万元。
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上述“三个目录”的相关项目个人先行自负比例,仍按《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0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外就诊及报销:
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看病时,需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即人民医院、中医院、丰矿总院开具转诊转院单到我局职工医保科审批并备案,出院后携带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以上资料自行复印两份备份)、医保卡、本市农行账号等到我局职工医保科办理报销事宜。
四、异地居住:
城镇职工参保人如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以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参保人可以到我局职工医保科申请异地居住,领取《丰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到居住地选择两家定点医院盖章,并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本人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再交回我局职工医保科留档备案,并将本人医保卡寄存于我局。如当年产生费用,年终时将报销所需材料一并拿回办理报销手续,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内报销,住院费用按上以述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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