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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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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 (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
(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出资。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以下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作出: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无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章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公司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名,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二月一日前交送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本章程规定,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工,决定招收条件、方式、人数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有关权利和义务在职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纳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三一条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其中:公司及每位股东各一份,三份留存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等用途。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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