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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设立步骤及相关知识

时间:2018-03-22 11:16:45 企业培训师 我要投稿

国有独资企业设立步骤及相关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国有独资企业设立步骤及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国有独资企业设立步骤及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

  通常,国有企业分为公司制国有企业和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其中的公司制国有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它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国有企业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它包括国有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也正因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具有唯一性,因此,它也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国有公司制企业,尽管这两类公司的资本均属于国家。

  3、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国家也是以其投入到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全部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与此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有别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这类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且根据本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具有其鲜明的个性色彩,譬如,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等等。此外,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这点通常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往往还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因此,相比较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通常会受到国家经济政策和相关规定的特殊对待和优惠。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但以上机构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行使。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 3 至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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