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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17-05-24 16:26:57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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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完善

  目前已有的企业法律顾问相关规定基本都属于政府部门规章的层面,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且缺少法律的权威性,不能从立法层面保护、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认可和有效地遵循。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目前为止涉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高效力的行政法规,其中仅仅是非常原则性的提出这一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2004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也仅是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做出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资格证书的认可度低

  相对于律师来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均较低,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法律素养整体偏低。

  主要体现在一是考试科目设置和内容较为简单,重在考察知识面的广度,而非专业的深度。二是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考,如经济师资格的可以免考企业管理方面的课程。

  3、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

  当前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资委主管推行,在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而其他经济主体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无法涵盖。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不够重视。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司法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在《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职责包括“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但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自2008年以来,司法部却从未就该制度的发展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文件。而国务院国资委基于其自身的定位,只能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制定一些指导性意见,而这对于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不到任何督促作用。同时,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进的情况下,中国早已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推动是远远不够的。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组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都从事着管理、协调、监督协会内部成员活动的职能。然而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还缺乏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样的全国性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目前只有地方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此外,部分已经设立的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还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采取自愿原则,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不仅影响了协会成员的壮大,也降低了企业法律顾问这一行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现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不足

  1、公司律师制度管理的立法存在缺失

  司法部自 2002 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没有出台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出台公司律师试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该《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2、对公司律师制度的管理不规范,没有针对性

  司法部门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通常参照社会律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附属于社会律师。具体体现在培训内容欠缺公司律师更关注和更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共用培训团队,培训预期效果尚需提升;考核标准同社会律师一致,并不实际反映工作内容从而影响考核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