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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

时间:2024-07-18 03:06:57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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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

  导语: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

  1996年11月18日,由黄建国、何云妹各出资50%成立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度假村公司),后度假村公司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1998年,物资公司与股东黄建国、何云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不变,黄建国持股29%,何云妹持股20%,物资公司持股51%,随后物资公司分批给付了近1200万的价款,但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因原股东与物资公司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僵持,物资公司起诉黄建国、何云妹返还股权转让款,度假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认定双方协议终止该协议,应当各自返还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就终止协议后果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协议终止,且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附生效条件,签订即生效,虽因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并不能否定物资公司已成为建国度假村的实际股东的事实。

  法理分析:

  股权转移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登记变更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确认股东变更并公示于众,一方面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其主要效果是产生对抗效力,非经变更登记的股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变更登记通常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虽然股权转让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的责任,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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