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
提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提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正确答案是ABD。
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八、诋毁商誉的行为(要求必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
解释:新闻单位被利用或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主观是故意。3、诋毁商誉行为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诋毁商誉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九、不正当投标行为
(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十、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