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用益物权的知识,欢迎阅读。
用益物权概述
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准物权。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 用益物权中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一)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 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地役权 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就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效力 :(重点关注)
(1)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因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 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 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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