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冲刺练习及答案
1.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l00元的决定。
(2008年案例分析第75题)
1.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1.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008年案例分析第76题)
2.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B区人民法院
B.C区人民法院
C.D区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2.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l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案例分析第77题)
3.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
A.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3.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008年案例分析第78题)
4.审理本案,法院应当在( )内做出一审判决。
A.立案之日起3个月
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开庭审理之日起3个月
D.开庭审理之日起6个月
4.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A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B区)发布《专题会议纪要》,其第5条规定:为保证规划区内的正常营运,城市公交在该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免交相关交通规费。按照这一规定,市公交公司(办公地点位于C区)在规划区内开通的公交5路汽车就可以享受免交交通规费的待遇。甲(住址在D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客运经营户,其营运路线与公交5路重叠,但仍被要求交纳交通规费。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案例分析第71题)
5.若甲认为A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向( )提起诉讼。
A.市中级人民法院
B.B区基层人民法院
C.C区基层人民法院
D.D区基层人民法院
5.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l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l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l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A市人民政府,该机关所在地位于B区,所以应当由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07年案例分析第72题)
6.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6.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7.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15天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7.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一审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07年案例分析第74题)
8.如果法院判决维持A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甲的收取交通规费的行政行为,则( )。
A.甲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甲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复议
C.甲不服该判决,可以拒绝交纳交通规费
D.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对甲拒绝交纳交通规费的行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8.正确答案:A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太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另择楼址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于是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6年案例分析第71题)
9.以下关于居民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该公司的建楼行为,居民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在楼建成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
9.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l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l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06年案例分析第72题)
10.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是( )。
A.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C.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对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10.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4条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006年案例分析第73题)
11.如果只有两户居民提起行政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共同诉讼,对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当强行列为第三人
11.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006年案例分析第74题)
12.若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公司已经在兴建办公楼,且诉讼中未予以中止,待庭审结束时法院查明有关部门的批准属违法行为,而该楼已接近完工。对此,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A.确认批准行为违法,要求拆除该办公楼
B.撤销批准行为,但对办公楼予以保留;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C.衡量利益得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确认批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12.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17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冲刺练习及答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