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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知识点: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审判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问是审判监督关系。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有四种例外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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