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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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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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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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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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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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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二)监护(新增)
1、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提示:“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例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的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甲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②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10
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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