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是否赔付
对于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是否赔付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
2015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辽MU8762号尼桑小轿车行驶至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大桥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人张某(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驶逃离现场。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已向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此,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所有车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开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元。
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责。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观点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法定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为此,若保险人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的.情形后,保险人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就此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免责条款依法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法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
上述案例中,认为,两级人民法院裁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理由之外,还有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免责条款依法尽到提示义务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