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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必备的财务管理技能
经理人要更好地认识自己在组织中的角色、并清晰如何围绕“责任”、“贡献”和“成果”更好地开展工作,进而提高个人绩效与企业的整体绩效。那么职业经理人必备的财务管理技能有哪些呢?
单位负责人
在会计工作秩序比较差的环境下,大家都认为企业造假的重要根源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因此新的《会计法》加强了对单位负责人关于会计工作职责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许多基本要求。
我国的单位负责人比较特殊,在单位里有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等等。为了便于执法,《会计法》附则中对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门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鉴于我国国情,有的单位并没有法人代表,会计法律责任应该由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承担,简而言之,谁在单位主持工作,会计违法后就追究谁的责任。
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修订后,在会计核算方面,即会计在记账、算账、报账方面,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好后,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修改前的《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要签名或盖章。修改前和修改后仅一字之差,修改前是“或”,修改后变成了“并”,即单位负责人要签名“并”盖章。在讨论《会计法》修改时,有的单位领导提出,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章有时就放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拿过来就盖,盖完了章就报送,单位负责人根本就不知道,要求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比较冤枉。因此,新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签名也要盖章。
针对单位负责人出差不能签字而报表的报送时效性又很强的情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委托别人代签。例如董事长可以委托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可以委托副总经理签字,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也可以委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签字。但是要特别注意,不管谁代签,法律责任还是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对会计监督的要求
修改前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方面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是,企业自己要管好自己,强调的是自我监督,例如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制度由企业自己制定。修订后的《会计法》继续强调企业要自己管好自己,要建章立制。如果企业因没有必要的规章制度而出了问题,那么主要责任都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如果建立了制度还是出了问题,那么在哪里出问题就应该追究哪里的责任。除此之外,《会计法》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把企业自我监督扩大到社会监督。新的《会计法》增加了企业监督部门,现在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银行、保险公司、审计局甚至会计事务所等单位都可以到企业查账。因此,新法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比原来要大得多。
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健全的会计机构,那么责任就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像开车的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一样,《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有会计证,如果企业聘用的会计没有会计证,将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此规定以外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企业擅自使用以上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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