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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时间:2017-07-03 19:25:13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在摸清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总体规模、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导向、优化结构、聚焦重点、提高绩效,促进完善城市建设投入机制和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政策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

  1、检查当地政府是否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相关具体政策规定,如明确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明确已列入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交、扣交,原则上不予减免等。检查当地住建部门等是否为规范城建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如《城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办法。对城建资金的管理范围、资金的申请、资金的拨付及资金的监督审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此外,掌握城建发展类的各项专项资金的界定范围,分析各自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提出能否予以归并整合的建议。

  2、当地财政等部门是否按照本市城市建设政策的要求筹集、使用和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是否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通过掌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渠道(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如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及城市供电附加费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评价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应收尽收、规范筹集。重点审查各收缴单位有无不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3、通过分析近几年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总量和增幅是否有明显提高,专项资金的筹集规模是否与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分析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原因,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如调整和优化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方面的建设性意见。此外,分析专项资金能否采取基金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厘清扶持对象、环节、标准,采用股权投资、项目补助、融资引导、政府资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等。

  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

  1、审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途情况。当地政府是否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如用于市级重大城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用于偿还市级重大城建项目贷款本息;用于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环节是否引入竞争机制,精选财政扶持项目,变分散支出为集中支出,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建设规模,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避免“洒香水”。

  2、审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关注重点工程投资计划是否有调整,调整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有无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投资计划的情况;关注投资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及时性,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分析进度滞后或超前的主要原因;通过抽查,关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充分性与必要性。关注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对象及项目名称(含实施单位、项目主要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经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工程概算、工程变更、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以及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3、审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情况。即财政等部门是否按项目安排支出,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即鼓励城建投融资平台积极筹措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等)、直接投资(即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和政策规定,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即用于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贷款贴息(即用于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偿债(即依据经政府批准的偿债计划,安排用于城建投融资平台偿还城建项目政府债务支出)、回购(即对采用“企业投资、政府回购”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政府授权部门代表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协议,安排城市建设发展资金支付回购款)等方式使用。

  4、审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1)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情况。财政等部门负责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及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编制,经批准后执行。审查财政等部门是否按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存在超前或滞后拨付的现象。是否存在“边执行预算、边制定计划、边落实项目”的现象。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有无严格执行,擅自调整。对下拨的资金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对账,并以项目结算为依据,严防超拨现象发生;城建投融资平台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对资金的拨付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使用,拨付的依据(如中标价或审定后的工程结算价)是否完备。

  (2)城建投融资平台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投融资情况。城建投融资平台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是否创新机制,实现投融资平台的“造血”功能;是否将城市基础设施“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区别的“有偿使用”,将城市资产由政府“独家管理”转变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城市建设“筹钱开发”转变为“借力开发”,加大城建重点项目工程的融资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监管法制化,保障年度城建资金需求的平衡。